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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主义也即宪政,与其说是一种社会理想,倒不如说是一种社会、政治生活,是一种协调人与国家关系的法律哲学和政治活动。它要求在政府与公民的相互关系中,政府权力受到宪法、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约束,以保障人权价值的实现。在宪政秩序更新的各个环节当中,财政体制的变革无疑处于枢纽的位置。可以说,国家在经济形态上均是财政国家。租税国家概念,是财政国家的重要模式,它首先是宪政国家、法治国家。单单从财政的角度而言,租税国家就是在财政收支的全过程,贯穿了法治、民主精神的财政国家模式,并且这里的民主是真实的民主,而非异化、虚假或被操控的民主。既然租税国家是财政领域之宪政国家,宪政国家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一般会在租税国家得到贯彻和遵循。并且也只有贯彻了宪政国家基本精神的财政体制,才符合租税国家的实质。大体来说,租税国家的基本原则包括财政民主、纳税人权利保障、财政权有限以及民生福利等原则。其中,财政民主原则是前提,而纳税人权利保障原则是核心,也是最基本的价值追求。租税国家运行的物质基础首赖税收,有时政府也会通过发行货币、公债和收费等其他方式获得收入。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于是在税收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国有资产收益,加上其他的非税收入乃至预算外收入的存在,一方面从结构上提出了构建形式意义上之税收国家的要求,同时提出了构建实质意义上租税国家,即财政税收领域之宪政、法治国家的要求。在租税国家领域,税收收入是主要的财政来源,税收以外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的范畴。至于非税收入的概念,还存在很大的争议,不过大体来说,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规费、罚没收入等基本类型。非税收入概念的提出,具有重要的宪法学意义。同时,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中国,有关非税收入问题的研究,应将国有资产收益作为核心问题加以探讨。公共财政支出是政府为履行其公共服务职能,而对公共财政资金所进行的有计划的再分配。公共财政支出的首要特点是公共性,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一切财政支出活动都是为了满足人民的公共需要,而不是为政府自身谋利益。出于对政府滥用财政支出权的警惕,古典经济学家对政府的财政职能秉持了保守的态度。然而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理论认为,政府应当介入市场,并对宏观经济进行积极的干预,才能实现充分就业。至于对宏观经济进行干预的方式,主要是政府的收入和支出政策,结果导致政府职能的扩张和财政支出的增加,进一步带来政府权力的滥用和财政赤字的膨胀。弥补财政赤字的直接手段是增税,但是增税以及征税权的扩张,会直接造成人民财产权的萎缩,必然会遭受人民的抵制。在现代法治国家,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高涨,税权扩张的成本越来越高,决策者不得不采取迂回的策略,例如通过发行公债、制造通货膨胀等手段获取更多的财政资金。这些正是租税国家危机的根源。回顾历史可以发现,几乎所有重大的社会变革都起源于财政体制的变革,或者说起源于财政危机和深刻的财政压力背景。随着民主国家政治的发展,通常会有财政危机的出现,进而转化为经济危机,最后沦为宪政危机。现代租税国家所面临的宪政危机主要有:国家征税权的扩张与滥用、非税收入的过度膨胀、公债发行得不到有效规制、货币发行权滥用、中央银行权力不受制约、金融资本与利益集团对民主政治的侵蚀等。其中,金融、货币,是现代社会最具统治力的社会力量,在民主政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是对公民宪法财产权的最大威胁,如果不加制约,就会演变为吞噬人民财富的怪兽。在我国,财政压力也是推动政治秩序变迁的主要动力之一。1994年开始推行的分税制改革对我国的财政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央地财政关系的一种普遍制度。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并没能有效地解决各种积弊,反而带来了新的央地矛盾,于是新一轮税改被提上日程,而财政联邦主义的引入亦是必要的选择。联邦主义既是一种关于联邦的政治哲学,也是关于联邦的政治秩序。财政联邦主义是联邦主义政治哲学理念在财政领域的提出,是宪政实践的产物。财政联邦主义的基本精神,要求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以及财(政)权进行合理划分,要求宪法对地方的财政自主权加以确认和保障,并赋予地方充分的税收立法权。就当前而言,自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实体经济遭受了严重冲击,为应对金融危机,一系列扩张性财政政策被推出,巨额的建设性投资、结构性减税、大规模的举债和急剧膨胀的财政赤字,这些措施乃是非常时期的非常之举,在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对其程序加以完善,防范可能由此引发的风险。这也是在有关租税国家的研究中,所不可回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