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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现状进行评析,并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域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司法经验,提出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科学路径及具体模式构建建议。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隐私权的界定。隐私是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私事;现代的隐私观念与传统上隐私观念的含义和性质具有明显的不同之处。隐私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相应的产生了隐私权的概念,出现了保护隐私权的法律。隐私权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私人事务进行决定,不被他人非法刺探、知悉、侵扰的一种具体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绝对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其权利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其内容应该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虽有关联,但也有明显的不同之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内容不同、产生的时间不同、设定目的不同、性质不同、保护模式不同、范围不同、行使的方法不同、侵权后果不同。第二部分,我国隐私权的发展保护进程。首先简述了我国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历史沿革,从单独对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的阶段,发展到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并存的阶段;其次,对我国隐私权的民事立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评析;然后,对我国隐私权的民事司法、刑事司法现状进行了评析;最后,对我国隐私权的行政执法现状进行评析。第三部分,隐私权民法保护之新路径探析。借鉴域外国家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模式、方法,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现状来探索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新路径。应以民法为核心,以宪法为基础,以其它部门法为辅助,来构建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民法保护隐私权的功能定位应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在民事法律中应重视对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司法上应注重该种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应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合理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以及他人正当权利行使、他人言论自由、他人知情权、社会一般观念对隐私权的限制。第四部分,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模式的构造。比较评析理论上关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模式之纷争,提出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立法建议。在未来的隐私权民事立法中,应将隐私权定位为一种具体人格权,将其在人格权法一编中与个人信息权一并加以专门规定,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加以明确、具体的界分,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方式应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单位对隐私权的侵犯适用无过错原则,个人对隐私权的侵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适用过错原则,责任竞合时受害人自由选择原则。侵害隐私权行为需具备五个构成要件:行为客观上违背了他人保留自己隐私的意愿、行为给他人隐私造成的损害、他人的隐私与公共利益无关、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惩罚性赔偿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