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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涉及到我们的生活的各个领域。广泛利用互联网为改变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但伴随着这些有利的因素而来的是大量的网络侵权案件。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真正的侵权人具有不确定性,网络侵权的这种特殊性也必然要求将实施网络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和责任特殊化。为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国家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目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仍然是不完整的。《侵权责任法》仅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进行原则性规定。而《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适用的版权法和其他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网络侵权也只是做了零星的规定,中国仍然缺乏一个系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客体也只涉及版权,名誉,隐私及其他网络侵权高发领域,其他权利的保护仍缺乏立法的相关规定。本研究的目的是结合国外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做理论分析,为我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研究提出了改进方案。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概念入手,了解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含义,并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的特点。第二部分通过研究美国、德国和日本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后,指明立法缺陷。第三部分对比国外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立法研究现状,分析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现状,并提出自己的看法。文章第四部分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具体分析研究,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功能不同,先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在引用美国的直接和间接侵权模式的划分的基础上,分别进行研究,并对各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提出见解和补充。第五部分是汇总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司法建议,完善我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