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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更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主要以我国目前见义勇为现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在公共产品理论、社会契约理论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政府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进行了研究分析。此外,本文还对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与我国见义勇为法规、条例进行了比较分析,期望通过学习美国政府好撒玛利亚人法的立法理念,借鉴一些符合我国国情的内容,在我国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见义勇为法规条例的基础上,促进我国见义勇为统一立法工作的早日完成,从而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除了引言之外,论文共分为四个章节。引言主要是对选题的背景、意义以及相关研究文献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在公共产品理论、社会契约理论的基础上,推论出见义勇为是对政府提供的公共安全服务缺失的有益补充,政府应该是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责任主体;第二章主要对见义勇为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过程进行了概述,并分析了现阶段我国政府对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所存在的责任缺位问题及其影响;第三章主要对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与我国见义勇法规、条例进行了比较研究,提出促进我国对见义勇为的统一立法,加快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第四章主要借鉴美国政府在制定好撒玛利亚人法中体现出的法治理念和政府责任理念,联系我国现阶段见义勇为的实际状况,对我国政府应该通过怎样的途径积极主动地承担起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作了深入的探讨。通过研究分析,本文认为面对我国复杂的社会治安状况,除了需要各级政府加强公共安全的保卫能力之外,还需要社会涌现出一批积极维护社会正义的正义人士,从而不断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使得见义勇为成为我国公共安全服务这种公共产品缺失时的一种有益补充。能否倡导社会正义,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使见义勇为成为我国政府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缺失时的一种有益补充,关键在于我国政府是否能够承担起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是否能够承担起规范社会行为、完善社会管理的责任,是否真正能够消除“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不良社会现象。因此,强化我国政府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深化其服务理念,对见义勇为统一立法,形成制度化管理,不断完善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和奖励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国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它有利于政府和公民通力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倡导社会正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