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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水污染及人口增加引起的用水量的剧增,导致了人们原本认为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水资源的短缺。运用市场作为水资源的配置的手段实现物尽其用以发挥水的最大经济效益。这就使得对原本为公用物的水资源进行合理的权利配置成为必要。由于水资源特殊的物质属性及经济价值属性,将其纳入私权的范畴将会遇到许多困难。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水物权的一般问题。首先对水物权的概念进行分析,并对传统民法中缺少水物权法律制度的原因进行了初步分析。其次进一步将水物权与水权、准物权等已有的概念进行比较,指出水物权是私法性质的,是一种涵盖水所有权、水用益物权、水担保物权,且有自身特定内容的概念。最后对水物权的一般特点作出归纳,指出水物权的客体水具有一般物权客体所不具有的特殊属性,由此也使水物权较普通物权受到较多的限制。 第二部分为水所有权制度。首先指出水所有权的客体为水资源。其次指出水所有权由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可特定化的存在方式,从而导致在各国立法上的两种不同的所有权模式,即不依附土地的完全公有的和依附于土地的所有模式。最后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水所有权表述的矛盾及失误之处。 第三部分为水用益物权制度。在我国土地公有的情况下,水用益物权是解决水资源进入市场的唯一手段。传统民法中的零碎制度与原则无法对水利用进行有效规制与权利配置。为此要构建水用益物权制度。建构水用益物权制度要遵循兼顾生存需要与环境需要、国家统一监督、管理、坚持两种不同所有制模式、时间优先、地域优先、承认现状的原则。水用益物权种类包括取水权、水电权、养殖权、旅游观光权、排污权、航运权、采沙权。我国现行的取水许可制度并没有使水进入市场,仍然是一种行政化了的权利.,将来我国南水北调可山专门的水务公司承担。 第四部分为水担保物权。在水物权中,其实践中真正可设立担保的主要为取水权和养殖权,同时它们应为权利抵押较妥。水担保物权应该进行登记,并且登记机关为水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