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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具有以下特征:举办人为国家机关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资金来源于非财政性经费;招收的学员来自于不特定的群体和公民。现阶段我国民办学校发展迅速,但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健全,以至于实务中对处理民办学校内部纠纷适用法律产生分歧,要解决这一分歧,首先应考虑辨析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我国民法学者对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偶有提及,但没有专门的研究成果。部分学者认为民办学校依捐助为基础成立,目的是发展公益或慈善的教育事业,其法人性质为:事业法人、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但笔者不完全同意此观点。《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并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根据登记取得的法人资格不同,民办学校分为两类:公司类民办学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民办学校又分为捐助型、无回报型和回报型三种。公司类民办学校可以归类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和商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民办学校中的捐助型民办学校可以归类为:事业法人、财团法人和公益法人,无回报型和回报型民办学校可以归类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公益法人。《公司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分别规定设立公司、民办学校要成立董事会,两种法人的董事会在作为法人组织机构的属性及对外代表权方面有相同之处,但二者于最低成员数限制、法人组织机构中所处的地位、职权、设立的强制性、议事程序、受行政干预程度等方面不同,是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的法人组织机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首先要审查当事人请求事由是否具有可诉性。民商事纠纷的可诉性,为该种纠纷有机会进入诉讼程序由法院来审判,成为法律视野中的民商事之诉,获得案件审判的一般资格或者权利保护资格。确定一个纠纷具有可诉性,主要取决于:一是这个纠纷法律关系本质上属于民商事纠纷,二是有法律规定。登记为公司的民办学校,其董事会决议瑕疵诉讼适用《公司法》,可以由法院受理;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其董事会决议瑕疵诉讼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不应由法院受理。本文还对处理民办学校董事会决议瑕疵纠纷的途径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方案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