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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理念、经济根源构成了各国公司治理体制当前差异和趋同前景的基础,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一基本规律,在各国公司治理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上了一堂生动的经济课,作为应对危机的手段之一,美英等西方主要国家开始祭起国有化大旗,国内“民营企业国有化、地方国企中央化”的现象层出不穷。作为微观经济基础的公司,法律规定的治理结构首先是与一国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适应。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经济结构、各国增长模式乃至公司治理结构都将发生深刻变化。代表社会主义特色的国有控股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股东如何不断完善权利行使模式,应对更高层次的挑战,是需要从各个角度不断研究的课题。其中,国有控股股东权利行使的基础理论及其外部性等问题,必须结合中国实际加以研究。 虽然国内外国有化趋势的实质目的并不一致,国有股东权利行使的问题也不完全类似,但与西方国家国有股东权利行使相比较,我国国有控股股东权利行使更具有行政化的特点,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条件下,国有控股股东尚未完全依法依规行使权利。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国有股东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使权利,对人们很有借鉴意义。 本文主要围绕三部分进行创新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首先,本文第一、二章立足于经济学和法学基础理论,运用历史研究方法,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历程进行总结。从经济法学理论角度,重点探讨了什么是国有控股股东,国有控股股东韵特点、分类,国有控股股东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国有控股股东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以及国有控股股东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 其次,本文第三、四章着重介绍西方主要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特别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施国有化后,国有股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使权利的途径,旨在为我国国有控股股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行使权利提供借鉴。同时,采用横向比较方法,认真分析我国国有控股股东权利行使的立法实践,着重对国有控股股东在国有控股公司实践中行使权利表现出的两大类问题进行研讨。 最后,本文的第五章提出完善国有控股股东权利行使的建议,即在实践中究竟应当如何规范行使权利,提出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国有控股股东权利、国有控股条款等内容。与其他研究董事、监事的文章相比,本文着重研究国有控股股东派出董事的义务、责任,特别是派出董事的独立性与遵循国有控股股东意见的关系等。对于派出监事,则更多的结合当前做法加以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