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748年,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如果国家把自己的财富和个人的财富的关系调剂得相称适宜的话,则个人的富裕将很快增加国家的富裕。”个人所得是直接关系个人切身利益的可支配性收入,国家如何在法律制度中特别是税收制度中实现收入分配公平非常重要。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可支配性收入,才能最终实现民强国富。我国近几年个人所得税频频改革,确实让中等收入群体受益,但仍将低收入者排除在外;一直致力于扶贫、保障低收入者基本生活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是诟病不少;地区间、城乡间、贫富者间贫富分化的现象并未得到缓解。此时需要有新的制度来缓解或解决这些问题。负所得税是弗里德曼等经济学家提出用来代替或补充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给予低收入者低收税收补助,鼓励低收入者劳动就业的一种税收。这种税收,其实是一种转移支付,试图利用个人所得税当中的税率制度使低收入者享有更公平的对待。负所得税理念有利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创新。论文在借鉴他国负所得税法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针对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分析负所得税的基本理论基础、历史发展过程和主要内容、他国立法经验,提出我国构建负所得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从宏观和微观、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等视角尝试构建我国的负所得税制度。论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负所得税的基本概念、特点和价值取向。负所得税是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向低收入者支付所得税收补助的一种税制。负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仅限于低收入者,课税过程实质是援助过程,通过税务机关统一征管发放,以税收的形式帮助和激励低收入者通过劳动就业最终实现自我发展、自我创富。负所得税的价值取向主要是保护弱势群体利益、鼓励劳动就业、促进良好的税收文化和兼顾公平和效率。第二部分,运用比较研究方法,主要分析域外负所得税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对我国的启示。重点介绍了美国“劳动所得税收豁免”法案和“贫困家庭临时救助”法案、英国“工作家庭税款抵免”法案,德国“目标瞄准的负所得税”法案的历史由来、主要内容或主要特点。这些国家的负所得税制度给予我国的启示是:确立并保障实施“以工作求自立”的理念;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负所得税制度;积极实现税收法律文化的作用。第三部分,通过探讨我国负所得税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我国构建负所得税制度的现实基础。由于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低收入者无法享受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带来的福利,个人所得税法社会保障功能缺失,负所得税制度构建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而我国在财政能力和财政水平的增强,家庭收入计征程序的改变,传统文化思想的保障,都为我国负所得税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可行条件。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研究我国构建负所得税制度的具体路径。主张在宏观上,在个人所得税制中纳入负所得税制度,统一协调各项税收要素,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涵盖正负所得税、将高中低收入阶层都纳入征税对象,协调中央和地方税税收体系;与西方福利目标相区别,以扶贫和加强社会保障为我国负所得税目标。协调负所得税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关系,通过负所得税逐步替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仿照房地产税和自由贸易区试点改革方法,我国可以直接在东部、中部、西部选择发达、欠发达、贫困的城镇和农村推行地方法律改革试点。在实体规则设计上,主张扩大纳税主体的范围,明确界定最低收入标准,制定累进型负所得税税率,规定激励劳动就业的法律措施;在程序规则方面,建议以税务机关为主体,各个法律主体协同实施负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税收信息征管机制,健全税务稽查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