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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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权一语源自德文“Anwartschaftsrecht”,其概念理论系德国学者所作的学说理论及判例实践中逐渐形成建立,在德国现行法律上并未有期待权概念的准确注解,因而造成学者间对究竟何为期待权素有争论。德国民法第一次草案第132条规定:“附条件之权利及附条件之义务,得适用于未附条件权利或未附条件义务之规定继承之。”但德国民法第二次委员会认为:“条件成否未定期间之期待权构成一种财产价值,与其它财产同,得移转于继承人,并无疑义,就此特设明文,实无必要。”基此认识,立法者遂将该条删除。至此,《德国民法典》及其它民事法规终未出现“期待权”一词,但立法的欠缺却为期待权的研究和争论提供了充分空间和充足动力。 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保留买主期待权是期待权的最典型形式,由于其权利性质难定,被学者称为“怪物”。我国的现行法律没有保留买主期待权性质的明确规定,而学界也没有形成对保留买主期待权性质的较为统一观点。较为典型的关于保留买主期待权性质的观点包括:保留买主期待权否认说、保留买主期待权物权说、保留买主期待权物权化债权说等。从理论上对期待权特别是保留买主期待权的概念、性质等相关问题予以澄清,无疑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以对保留买主期待权性质的讨论为切入点,论证了具备适当公示形式的保留买主期待权应当属于物权性权利,并以此为基础分五个部分探讨了保留买主期待权相关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 全文约三万字,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期待权的一般理论。只有具备包含有特定利益、已经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受法律的保护等基本构成要件才能称为期待权。有关期待权与形成权关系的“肯定说”及“类似形成权说”等理论学说,混淆了两种权利间存在的显著区别。期待权的具体类型很多,本文对期待权讨论的放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保留买主的期待权问题上。 第二部分:保留买主期待权的讨论背景——所有权保留制度概述。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虽已将标的物先交付买方,并由其占有、使用、收益,但在该标的物价金一部或全部付清前,或者当事人之间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清结前,卖方仍保留该标的物或其加工物及其转售所得之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都有规定,但与其他国家的规定相比这些规定还很简单。 第三部分:保留买主期待权的性质。保留买主的期待权是一种特殊的、类似用益物权的物权性权利,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由判例、学说所创设,具有习惯法的效力。文章对有关保留买主期待权性的几种重要理论学说作了简要评析,并从分保留买主期待权物权定性的利于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及原有法律障碍的克服两个方面对此问题作了论证。 第四部分:保留买主期待权的让与。保留买主转让期待权具有财产价值,能够转让给第三方。保留买主转让期待权有二种交付方式:1.采取“观念交付”方式; 2.采取“现实交付”方式交付标的物。 第五部分:保留买主期待权的法律保护。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从几个方面探讨了对保留买主期待权的法律保护。文章对出卖人侵害保留买主期待权的法律保护、保留买主对出卖人再转让行为的撤销权、第三人侵害保留买主期待权的法律保护、出卖人的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时保留买主期待权的法律保护、以保留买主期待权为执行对象时出卖人利益的保护等五个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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