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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漫漫长路中,证券市场的不断开放是大势所趋,而其开放的成效则成为了各方利益相关者所聚焦的问题。在融资融券制度引入之前,禁止卖空交易使得我国的股票市场一直处于“单边化”的状态,进而造成了市场的失衡。为了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所有投资者的正当权益,2006年8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同一时间出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向广大投资者征集修订意见。并于2010年3月30日正式发布第一批入选试点交易的90只标的股票,标志着卖空制度在我国正式落地。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我国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前后经过了五次较大规模扩容。根据RESSET数据库显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我国股市中共有950只证券被纳入融资融券标的名单,占我国上市公司总数的30%左右。此外,证监会与沪、深交易所于2019年8月9日宣布,将于2019年8月19日进一步扩大我国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股票由原有的950只增加至1600只,标志着我国融资融券市场迎来第六次大规模扩容。在公司治理中,管理层的薪酬合约一直是海内外学者所关心的问题。管理层是整个公司战略方向的制定者、经营方案的执行者,其行为与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的存亡息息相关。因此,如何不断提升薪酬契约的激励效应、约束管理层的利己行为则显得至关重要。融资融券机制的引入,一方面增强了投资者对公司内部消息——特别是不利消息的关注度,进而直接作用于证券市场的定价效率、流动性与波动性。另一方面,融券机制的引入对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员起到了事前的威慑作用和事后的惩罚效应,进而约束内部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此时的卖空机制则成为了一种治理机制。研究这一新兴市场机制能否促进上市公司薪酬契约优化,有助于了解卖空机制的运行成效。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之上,利用我国引入卖空机制这一准自然事件,采用双重差分方法检验了卖空机制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薪酬—业绩敏感性的影响,并对研究对象进行进一步拓展,考察卖空机制是否具有实质性效应。此外,本文并没有仅停留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进一步探讨了卖空机制发挥治理效应的作用路径。研究结果表明,卖空机制能够通过促进公司信息披露与约束内部代理行为,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薪酬—业绩敏感性,进而优化薪酬契约有效性,且这一结论在剔除可操纵盈余管理因素后仍然成立。本文主要的创新点以及贡献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在引入之初,广受国内学者的热烈讨论,意见褒贬不一。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市场化程度和相关法律的完善程度较制度启动初期有了较大的提升。因此,此时再度探讨融资融券制度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作用效果,能够从更长远的眼光审视我国融券卖空交易的效用,为我国政策制订者后续完善相关制度提供一定的助力。第二,国内现有文献较少着眼于正式制度变更对管理层薪酬有效性的影响。即使有部分文献以“限薪令”制度为切入点,探讨正式制度对高管薪酬的影响,但是由于相关制度一般只针对国有企业,因而该制度对所有上市公司的普遍适应性较差。所以,本文认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结合当下热点问题,从新的视角出发研究上市公司薪酬契约有效性问题十分有必要。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第二部分为制度背景与文献综述;第三部分为本文的理论基础;第四部分为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第五部分为研究设计;第六部分为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第七部分为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