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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论证观点与法律论证理论的考察和评价,从而对法律论证作了一基本介绍。此外,本文所言的法律论证又不同于国外法律论证理论中的法律论证。本文认为,法律论证应是对法律解释的必要补充,从而对法律论证这一概念的内涵作了新的界定:即法律论证是指在司法场域,对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的正当性的证明,是对法律解释的必要补充,它表现为法官、双方当事人这三方的对话、交流与论证的过程。 本文认为,法律解释作为寻找与个案相适的大前提的活动,对其研究固然重要,但是我们会发现,法律解释本身不能保证法律解释的正确性要求。它呈现的只是如何解释及这种解释导致的结果,而没有告诉人们为何要作出这样的解释。因此,要把如何与为何联系起来,为何就是要对法律解释的观点进行正当性论证。这一过程指的就是法律论证。法律解释的局限性说明了法律论证的必要性。 此外,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指出在司法审判中应有法律论证的过程,并针对当代的法律解释方式,得出在审判过程中进行法律论证的策略。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对一定规则和形式的遵守,法官对个案解释观点进行论证;二是通过建立公平合理的程序来保障法官、当事人对话、交流、议论的平等环境,构成一个理性讨论与论证的空间,从而法官对当事人的合理解释观点进行论证。最后,这些法律论证的过程最终要表现在形式上,也就是在判决书中的法律理由部分要增加说理的成份,援用法律根据时要显明法律论证的过程。 以上便是本文所要论述的主要问题和观点,也是本文的主要内容。本文共通过六个部分来对这些问题和观点进行阐述。 导言部分 通过对“王海打假案”一例中法律解释的不同观点的呈现,指出在司法审判中法律解释导致法律论证发生的情形。 第一部分 通过对关于论证的逻辑学观点的阐述以及关于法律论证理论的各种学说的考察和评价,得出法律论证首先应是一种对前提妥当性证明的外部论证,是从语用学的角度研究的论证,但它也要遵守一定的逻辑规则,对其形式进行逻辑分析,因此,也离不开形式逻辑学研究的论证,是形式逻辑的论证与非形式逻辑的论证的结合。 第二部分对本文所.言的法律论证作出界定,指出这种界定的意义和价值所在,同时根据这一界定,总结出法律论证的三个特征. 第三部分通过对法律解释方法的局限性、法律解释的前提条件和过程以及当事人解释法律之冲突的根源的分析,说明法律论证在司法实践中是必要的. 第四部分针对当代的法律解释方式,结合西方的法律论证理论和本文关于法律论证的观点,认为应当从两方面进行法律论证:一是法官要对个案解释观点进行论证,主要表现为对一定的法律解释规则与形式的遵守.二是法官对当事人的合理解释观点进行考t与整合,主要表现为设立公平合理的程序. 第五部分通过对当前我国判决书的过于简单,指出法律论证的最终表规形式体现在判决理由中法律理由部分,要显明法律论证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