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科技发展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却给诉讼带来越来越多的问题,法官和当事人由于自身知识水平很有限,对于技术问题无法依靠自己的知识处理,因此,各国普遍寻求专家帮助查明案件事实。英美法系司法实践中通常由当事人聘请专家参与诉讼并辅助当事人和法官理解专业问题,大陆法系则适用与之不同的鉴定人制度,经过多年司法实践,两种制度给法官审理案件带来的利弊也日益凸显。中国目前的鉴定制度偏向于大陆法系做法,法官可以委托有关司法机构鉴定专业问题,但是鉴定制度的弊端也逐渐显现,2002年的司法解释首次提出专家辅助人概念,打破鉴定结论一统天下的局面,然而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规定屈指可数,无法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导致各地做法不一,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深入探析。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专家辅助人以及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概念进行厘清。首先界定了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并归纳与相关概念不同之处,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满足了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也能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有效行使,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所扮演的角色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截然不同。本部分还介绍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体现的法律价值,对于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增强当事人抗辩积极性、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立法探究,包括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立法分析与立法借鉴,我国对专家辅助人的规定太简略,缺乏可操作性。本部分还通过学习专家证人制度、技术顾问制度,得到相关启示,鉴于专家证人制度已经形成完整的体系,我国可以借鉴其中的鉴定制度开示规则和交叉询问规则;意大利技术顾问制度吸取了专家证人制度与鉴定人制度的精华,对技术人员的选择和对鉴定程序的监督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精髓。第三部分指出中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的相应措施,本部分将从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及审查标准、诉讼地位、参与诉讼的程序、专家意见的审查和采信规则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现行制度下,专家辅助人只能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如果允许专家辅助人监督鉴定程序,则可大大提高鉴定结论的可信度,法官也应将鉴定结论影响其心证的过程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