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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专使派遣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一方面,其与前代的遣使实践有密切联系。唐前历代的遣使实践已然形成了“专使—(使职)—官职”的专使职官化趋势,但在唐末五代的动乱时期,该趋势畸变,使职泛滥带来了官制混乱、地方窃权的弊病。宋初,大量使职被划入阶官体系并失去职权,此举在整齐官制的同时消除了地方隐患。然而代替使职的差遣制未能满足皇帝对人选、职事与程序的特殊需求,宋初诸君便回归前述趋势的本源,大量遣使。另一方面,其与宋初统治集团加强地方控制的政治方针有密切联系。皇帝将该政治方针在实践中具体化为地方监察、财政管控、风闻采听等政治目标,需要派遣专使来完成,政治目标便成为了遣使目的,由是形成了宋初较之前代不遑多让且不断丰富的专使派遣。专使派遣的承继、发展与法制建设密不可分,宋初法律对规范专使行为、保障前述遣使目的的实现有重要价值。专使多为官员,但其与普通官员的不同之处在于奉行使命与系有专使身份,立法者依此制定了专使行为规范。一方面,奉行使命是专使的首要任务。法律规定专使在诏敕执行中应谨行诏敕、及时复命并不得专擅。同时,奉行使命时专使需表明身份并彰显皇帝权威,持奉使印、使节并维护、归还是其职责。乘用驿传也是专使奉行使命同普通官员在治所履职的重要区别。法律要求专使持有牌券、依法乘马并遵守驿期。另一方面,官员一旦具有专使身份,其个人行为要受到更强的约束。关于专使之礼,在中央层面,有请辞与复命之制,专使如若奉行有失则受御史弹奏;在地方层面,专使应依法配合地方官员完成出使的礼仪流程,不得“逾制”。关于恃势赃私,专使在刑律规定官员赃私罪的相关条文中属于“势要”或被称为“官人奉使”,其犯赃私罪时的量刑常比附监临官,较普通官员为重。此外,为了实现特殊遣使目的,皇帝会赋予专使便宜行事权,允许他们变通或突破法律。此权的范畴与运行程序等事项不为法律所规定,依据权力的来源,判断其被行使得适当与否的标准归属皇帝。专使惩戒是实现遣使目的的重要保障,其司法程序较有特色。专使惩戒案件的起诉方式包括民众告诉与官员纠举。由于此类案件具有特殊性,民众可以普通告诉或越诉、直诉。宋初监察体系完备,但在监察专使方面,地方监察的优势明显。地方官员对专使违法行为有纠举职责与纠举的便利条件。此外,皇帝会用“再遣使”的方式来探听专使违法行为。专使惩戒案件的审判受到皇帝主导。皇帝有权决定审理与否及审理机构为何,并常通过特降诏敕的方式作出最终判决,仅将审理机构提供的拟判作为参考。在实践中,宋初诸君将事前防范置于优先地位,均重视择人任使并将戒谕专使不断制度化;专使惩戒会受到法外因素的影响,皇帝对专使的身份、案件的政治背景与效果等因素的考量常导致其作出越法裁判。不过,“良使”频出、收获地方支持反映了宋初专使惩戒带来的积极治理效果。从北宋中叶到南宋末年,敕律并行,宋初部分专使行为规范被后世沿用。同时,随着敕令增删与法典修纂,涉及专使行为的部分法律规范的编排体例、制度内容有所变化。针对特定使命制定的专使特别法也在逐步形成与完善。及至明清,虽然律令体系消亡,但今人仍能在典例体系中窥见宋代相关制度的遗存。实践中,皇帝对专使惩戒的操控被后世诸代承继,而且有不断加强的趋势。观史知鉴,宋人“任法”的传统观点有待重新审视。宋初专使派遣与管理以皇帝主导的“任人优先”为特征,并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而对于“任法”的疏失则为后世的相关实践带来了危机。若将此纳入唐宋代际变迁的背景下讨论,涉及国家治理根本问题的政治、法制实践所表现出的“人治”主体性与政治方针优位佐证了宋初政治法制化进程的衰微。在当代,中央亦会派遣公职人员到地方处理政务。今人在管理此类人时可借鉴宋初经验,坚持法治为先,不仅应依据其相较普通公职人员的特殊性制定行政法律规范,而且应在监察实践中充分发挥地方监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