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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购销商业贿赂犯罪主要表现为医药生产、经营单位以及营销人员为了获取医药商品交易机会,利用回扣等各种手段贿赂政府主管部门、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临床医生等,或者相关单位和个人向上述经营者索取贿赂。由于我国刑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对商业贿赂犯罪中表现出的一些行为难以界定,对新出现的犯罪手段缺乏法律规制,造成司法认定和治理上的困惑,影响了利用刑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威慑力。本文以医药购销商业贿赂犯罪为切入点,运用案例分析和调查研究的方法,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了运用刑法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共分4部分,正文2万字左右。第一部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概念和构成特征。该部分对商业贿赂、商业贿赂违法和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进行了辨析,首先分析了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接着结合我国行政法和刑法分别对商业贿赂和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进行了辨析,指出行政法上商业贿赂概念的缺陷,区别了商业贿赂违法和犯罪的差异,提出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的定义,并采用文氏图的方法对商业贿赂违法、商业贿赂犯罪与一般贿赂犯罪的关系进行了直观表达。最后归纳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特征。第二部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现状和犯罪特点。该部分主要是分析问题。通过案例列举的方法,结合调研情况,总结了当前医药购销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历时时间长;群体性发案率比例高;涉案金额大;形式复杂,手段隐蔽,查处难度大。根据这些特点,指出用刑法方法惩治医药购销商业贿赂缺乏力度。第三部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司法认定。该部分主要解决司法认定问题。对有关司法认定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结论。国有医院临床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分析了回扣、折扣、佣金、红包的法律属性,并指出回扣与折扣、佣金之间的区别。对红包法律性质的认定,提出医红包不属于商业贿赂治理范围。对“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提出了看法。第四部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刑法防治对策。该部分主要是解决刑法对策问题。我国要借鉴国外经验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因时而变,及时修改刑法,增强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威慑力。要进一步明确商业贿赂的主体范围,适当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对象范围,对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应当规定同等的法定刑,增设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罪,增加资格刑的设置,进一步完善“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罪名和法定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