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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在开放自由的市场经济背景之下,呈现出多层次多类别的经济结构。其中,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尤其是网络的发展带来了空前的经济运作变革。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技术成功运用的典范,已经发展成一种极具活力和广泛前景的新型行业。在这个时代大背景下,无论是从国家税收和行业发展的角度,还是法律实务运用方面来看,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已经不再是对未来的设想,而是势在必行的立法方向。由于电子商务行业的起步较晚,和其他的金融法律理论相比,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还很不成熟,尤其是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制的研究,已然和电子商务发展现状有脱轨的现象。
笔者在阅读和参考了大量国内外相关的著作和文献之后,发现大部分现有文献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问题都持认可的态度,并且有一系列的立法设想,但是对于真正的立法工作还是尚显浅薄。尤其是实体法的具体修订方面还少有涉及。笔者希望运用自己所学经济法专业知识理论对这个问题进行自己的思考,运用法律研究中的比较研究方法,希望对我们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研究这一繁杂的工作能做出一点微薄的贡献。
本文试图从电子商务的特性切入,介绍电子商务这一基于互联网产生的新型贸易模式并通过与传统贸易方式的比较得出电子商务的虚拟性、数字化特点对税收工作带来的直接问题。并由电子商务的特点引出这一新兴的贸易方式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意义。在此通过数据的实证说明,我们国家的电子商务行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为我们国家的经济和国力带来了新的生机,同时也看到,在这个庞大的行业里却有大量的法律空白,急需国家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有方向性的指导和调整。
首先,对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一个介绍和比较:通过对美国联邦政府坚持免税与州政府的不甘落后之间的角力、欧盟在各个国家之间不同利益关系而坚持对电子商务征税、日本政府高度集中的政策导向以及国际上最有影响力的国家间组织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不太态度和主张的介绍和分析成因,旨在引出不同的国情和立场决定了不同的选择。我们国家的电子商务征税系统必定也要找出适合自己的道路和方法,以走在前面的发达国家为借鉴,吸收好的经验,为我们今后的立法和实施工作提供参考。
在对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状态的观察之后,回到我们国内,首先了解到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电子商务尤其是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条文,可以看到,我们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是几近空白的状态,已有的个别地方法规缺乏影响力。走向现实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对我国现行税制提出的挑战:主要从征税的基本思路、纳税要素的确定、征收的税种、管辖权的认定、征收技术和对逃税漏税的稽查技术几个方面进行讨论。可以看到,我们在保持现行税务制度原则的同时还要考虑新的交易模式带来的复杂操作过程。注定了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是一个严谨的、科学的、可行的道路。
最后是通过以上内容的分析提出了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相关问题解决完善的建议和意见。要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提出有效的完善办法,首先要明确整个发展过程中的工作精神。笔者认为,以现行的税收制度为基础之外对相关的税收概念进行修改以配合电子商务的特点,另外要吸收国外先进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制中适合我国电子商务特点和法律环境的方式方法。以这两点基本点为出发,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进行对策思考。从税收原则上看,我国现行的税收原则有可以保留的地方,同时也要依据电子商务这一商务模式的特点提出相对应的适当优惠原则以及前瞻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对具体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完善的分析中,主要分为实体法方面和税务征收法律方面。实体法的问题中,主要解决了我过现实情况决定了不应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而应该利用现有税种改良后运用,与此相对应的传统税法上的概念也应当作出相应调整。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手段相比只是中介过程的选择不同,实质上仍然是一种贸易手段,所以笔者认为只需要在现有税制的基础上做修改就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只是在具体措施的制定上,还应该考虑到这一新兴模式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影响,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适当的给予优惠政策是必须的。由于电子商务的贸易方式特殊性,在对其的税务征收上存在一定的技术困难和监管困难,需要我国税务征收方式手段的对应变化,电子化、网络化是今后税收手段的发展方向。在此之外,要全面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那么相应的配套措施也应该及时跟上,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进程做更扎实的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