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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的发展出现了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股东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决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股东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信息真实有效地了解就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我国修改前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较少,修订之后的公司法虽然加入了一些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但是仍存在一些缺陷与漏洞,无法满足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往往难以有效实现。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当前公司实践的研究和外国先进立法经验的探索,分析我国公司立法中的不足并得出一些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可行建议。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并对其性质和理论基础进行阐述。当前理论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这一概念并没有一个公认的界定,笔者在借鉴国内外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将其界定为法律赋予股东查阅公司基本信息、对相关信息进行询问、选任检查人以及获取公司告知信息的综合性权利。然后介绍了当前理论界对股东知情权性质的一些观点,并从受信义务理论角度阐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理论基础。然后,在接下来的三章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行使范围和合理限制进行了讨论。在行使主体一章,主要讨论了-些特殊股东的知情权,虽然这些股东在实践中所占比例较少,但却是引起纠纷的重点所在,通过对其讨论,可以明确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以尽可能减少纠纷的产生。在行使范围和合理限制这两章中,首先对行使范围和合理限制分别进行了简单的阐述。然后重点指出我国公司立法中的不足。行使范围规定中的不足主要体现在查询范围的局限性、质询权和检查人选任制度的缺失;合理限制中的不足表现为对查询时间和地点未作出明确规定、对正当目的没有作出合理的说明。在每章的最后分别针对各自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在正文的最后一部分,针对司法救济问题进行了讨论,无救济则无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也不例外。但我国当前公司立法在司法救济方面的规定却有很多漏洞,主要表现在对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和诉讼时效方面的界定模糊,笔者在文中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对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司法救济制度做出一些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