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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各国刑罚的典型发展是废除死刑。虽然我国也保留死刑,但由于执行“保留死刑但限制适用”的死刑政策,死刑立即适用一直受到严格限制。我国首创的死缓制度对限制死刑的立即执行具有重要意义。死缓是死刑制度的一个特殊部分,它不但有执行死刑的可能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死刑的立即执行,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限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死缓的适用不仅保留了执行死刑的可能性,而且限制了死刑的实际执行,死缓具有死刑的本质同时又可以转换为自由性。经修正后的死缓加强了转换后自由刑的严厉性。死缓罪犯缓期两年考察期限满后,由原来的15-20年有期徒刑改为了 25年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对数额特别巨大且致国家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更是首次引进终身监禁制度,这些都解决了生刑与死刑之间的不协调问题,显得宽严有度。一方面,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的措施体现了中国终究废除死刑的理论认识和担当作为;另一方面,让死缓制度给死缓带来了新的活力。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新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死缓罪犯的管理问题日益严峻。比如:死缓变更执行的条件使死缓罪犯提高了最低执行年限,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加长,同时新的刑法修正案引进了限制减刑和终身监禁制度,死缓罪犯的比重将会增加,老弱病残罪犯的数量也会增多。以上这些都会加大监管的风险和压力,给广东省S监狱贯彻“法律至上,安全至上,发展至上”三个至上的监狱的治理管理带来了巨大影响,将监狱一直不能很好解决死缓罪犯的管理问题再次推向风口浪尖,特别是作为监狱管理人员的笔者,深深地感受到了这一点。为了有效地应对以上问题,本文在《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实施的背景下,以广东省S监狱为样本,对死缓罪犯的管理及其救治进行研究和分析,从理论层面上讲,对死缓罪犯的管理及其救治研究能够对监狱的管理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对死缓罪犯管理特点的研究,能够总结出死缓罪犯管理的难点,为死缓罪犯救治的针对性打好基础。同时,对死缓罪犯管理及其救治的研究能够对其他类型罪犯的管理及其救治起到一定触类旁通的作用,对其他类型罪犯的管理研究工作能够起到理论指导作用。从实践层面上讲,对死缓罪犯管理的理论上研究能够更好的指导实践,在实践中落实各项制度,应用各种方法,提高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对于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