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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作为二审中约束法官审判权的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对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尊重。该原则在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建立,实质上其精神也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而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建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由于立法上该原则的缺失,实务中法官只能“摸着石头过河”,根据以往裁判的经验及法官个人对该原则的理论认识进行裁判,这容易造成裁判标准之不统一。此外,在我国立法上未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背景下,以此原则作为裁判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因而在立法上确立该原则并建立系统的适用规则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在理清该原则的确切内涵的基础上,论证建立该原则的必要性,并着重对实务中如何统一适用该原则及立法上如何建立该原则提出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概述。本部分首先分析该原则的概念,确定该原则为裁判原则,并以此作为本文论述的基础。然后将该原则与相关理论原则进行比较,突出该原则的特点。最后从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两方面论证建立该原则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该原则进行域外考察。本部分主要通过考察该原则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及理论现状,总结该原则在各国确立的特征,从而为我国建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提供可靠的参考。第三部分,从立法、理论、实务三个角度考察该原则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在立法上,通过法律条文的分析,确定该原则在我国并没有建立。在理论上,通过对该原则建立的必要性争议及具体适用理论的分析,归纳理论上存在的研究不足。在实务上,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提炼该原则在我国的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以上三方面问题的分析为第四部分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打下了基础。第四部分,对该原则在我国的建立提出具体建议。首先,针对该原则理论上研究的不足,从统一适用标准的角度,对该原则适用的前提与主体、不利益判断规则以及该原则的适用范围提出建议。然后,针对配套制度的缺失,提出建立上诉附带制度、将上诉利益作为上诉条件、强化法官在上诉审中的阐明责任的建议。最后,本文在民事诉讼法典的层面给出了立法示例,希望能为我国从法律上建立该原则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