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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活跃的市场经济大潮中,作为市场经济单位的家庭愈加频繁、愈加积极地参与到生产、经营、理财、消费等经济活动中去。随之而来的是夫妻负债现象愈加普遍,夫妻债务问题复杂多样。而我国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中较多关注夫妻财产的静态机制,长期以来忽略了夫妻财产的动态规范。现行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过于笼统和宽泛,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准确掌握。随着新一轮离婚高潮的出现,离婚时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之一。目前我国学界对夫妻债务制度研究的较为多见,但对夫妻债务性质认定问题进行具体、细致研究的却在少数,本文拟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入、细致的研究。本文欲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逻辑分析方法等,从两个案例开篇,引出关于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围绕对夫妻债务性质认定的理性思考,在对我国关于夫妻债务性质认定立法内容探讨的基础上,分析考察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夫妻债务性质认定制度的立法建议。论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共计两万余字。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此篇论文的写作目的和意义。由于我国关于离婚时夫妻债务性质认定方面的现行立法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导致在法律适用上引发较多争议,极不利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有待进一步完善。正文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通过介绍两则案例及其判决理由、结果,引出我国当前法律实务中关于夫妻债务性质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即:法律实务中在认定夫妻债务的性质时,是独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24条规定,还是将其与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1条规定结合在一起适用。对此,法律实务中争议较大。第二部分:我国关于离婚时夫妻债务性质认定的立法、司法现状及评析。介绍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夫妻债务性质认定方面的立法规定并对其加以评析。主要是结合学界的研究和实务界的问题,指出现行立法的值得商榷之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同《婚姻法》第41条规定不一致,造成法律适用不一致;《婚姻法》第41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规定过于粗略,在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解释(二)》第24条关于共同债务的推定不合理,且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过少等。第三部分:国外关于离婚时夫妻债务性质认定的立法简介及评析。介绍国外现行立法中关于夫妻债务性质认定方面的立法规定并对其加以评析。本部分旨在探讨国外立法的先进之处,例如,法国的概括加列举的立法体例及其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德国的分居债务区别对待制度;日本的告知免责制度等等。在今后的立法修订中,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以完备我国的法律制度。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构想。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我国关于夫妻债务性质认定方面立法的构想。建议采取概括加列举的立法体例对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进行科学界定,并有限地增加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结论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指出现行关于夫妻债务性质认定制度的立法不够系统、具体、全面,在今后制度的设计上,可以考虑“三个平衡”的原则,即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夫妻之间利益的平衡;夫妻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