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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态度有所不同,但是全球范围内的总体趋势是死刑废除或受到严格的控制。死刑的废除或控制有助于保护人权,防止死刑案件中的冤假错案。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中的死刑存在诸多特殊性,也是刑事法学研究的一大争议点。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主要是指涉及贪污罪或贿赂罪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法定刑最高是死刑。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中的死刑存废问题集中地反映出我国法学界、实务界和民间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议。如何看待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中的死刑存废争议以及由此确定相应的刑事司法政策,值得展开进一步探讨。本文对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中的死刑存废问题展开了研究,主要包括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贪污受贿犯罪案件死刑存废论的基本分析。本部分界定了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的基本概念并对贪污受贿犯罪案件死刑存废论争议的正反两方面观点都进行了一些介绍和归纳,并对贪污受贿犯罪案件死刑存废争议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历史上的重刑主义以及民间存在的舆论因素都影响到了贪污受贿犯罪案件死刑存废论争议的各方观点。第二部分是贪污受贿犯罪案件死刑适用的历史和现实考察。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究竟是否适用死刑,需要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角度分别作出考察。本部分对我国不同历史时期贪污受贿犯罪案件死刑适用情况进行了分析,并就当前我国贪污受贿犯罪案件死刑适用情况转变的原因进行解读,提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总体上死刑适用比例的降低、司法机关对死刑迷信有所破除、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得到认识等原因是造成当前贪污受贿犯罪案件死刑适用情况变化的重要原因。第三部分是废除贪污受贿犯罪案件死刑的依据。贪污受贿犯罪案件是否应适用死刑还需要从法理角度展开深层次的分析。本部分主要从死刑功能角度、死刑比较研究角度三个层面探讨贪污受贿犯罪案件死刑存废论的相关法学原理,提出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中的死刑并不能够起到充分作用,且国际范围内死刑已经大面积废除,保留死刑的国家也仅仅将死刑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中,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并无适用死刑的余地。第四部分是贪污受贿犯罪案件死刑政策的确立及立法和司法适用。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中的死刑存废问题研究不能停留于纸面,还应运用于实践。当前我国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中的死刑政策应确立为尽最大限度提高死刑适用的门槛,只应将死刑适用于最为严重的贪腐罪行中,但是应注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在死刑复核阶段严格复核。此外,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还应做到量刑规范化,避免量刑失范和死刑滥用,即使判处死刑也应以缓期二年作为执行方式。从立法角度看,长远来看可以取消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的死刑法定刑,但是从现阶段看更应首先破除对死刑的迷信,树立正确的刑罚观念,并做好治贪工作,消解民间舆论和专家话语之间的冲突,推动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去死刑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