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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改并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11月修改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虚假诉讼的相关规制的规定,可见,国家已经重视虚假诉讼的危害并着手予以打击。但是,虚假诉讼的打击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的问题,表现为现行法律体制不适应虚假诉讼的查办,虚假诉讼的发现、调查和处理在程序上衔接不畅。虚假诉讼发现、调查和处置均存在法律制度上的掣肘,主要为虚假诉讼线索缺乏预防机制,发现难以及调查主体多元、对虚假诉讼的处理可能存在刑民交叉等问题。因此,需要构建统一的防治虚假诉讼的制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有法定性,检察权在新时代下政治性、法律性和人民性的属性凸显,且其主观上具有积极性,在调查上又具有客观性、专业性、主动性、全面性等特点,该防治虚假诉讼制度应当以检察机关为核心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解决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对虚假诉讼认定的不同及如何衔接的问题,笔者认为对虚假诉讼在民事诉讼和刑法中的标准认定应具有递进性,这样有利于防治虚假诉讼整体制度的建立,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第二章主要解决构建检察机关防治虚假诉讼制度的可行性问题。本章分二节,第一节主要从司法实践出发,指出实践中存在的影响虚假诉讼的防治的突出问题,具体为“预防难”、“查处难”和“处理难”,解决构建防治虚假诉讼整体制度的必要性问题;第二节主要从检察机关职能定位以及实践中所具有的优势入手,根据检察机关“政治性、法律性和人民性”的属性定位论证上述防治虚假诉讼制度为什么应当由检察机关为中心来构建。第三章提出构建检察机关防治虚假诉讼制度的具体构想,并同时指出现行法律制度及实践中存在的妨碍检察机关防治虚假诉讼制度建立的问题。第四章为具体的建议,本章分四节,前三节分别从预防、调查和处理三个角度,就前文所提到的构想及问题应当如何落实和解决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坚持地方实践先行,立法在后的思路;第四节提出修改法律的目标,并提出具体的修法建议。实践的最终目的是修改法律,让检察机关防治虚假诉讼制度有法律依据,这也是本文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