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整体保护模式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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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随着计算机硬件发展与软件产业化而出现的。计算机软件的使用与复制粘连在一起,打开了版权法保护的通道。在美国的推动下,其他国家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即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采纳了这一建议。但是,在保护深度与保护内容上,版权模式无疑是无能为力的。随着计算机软件的主导性越来越强,软件专利逐渐成为可接受的保护模式。由于国际公约并没有封锁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美国与欧盟逐渐在审查标准中放开了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化。这两种模式的冲突与重合成为摆在各国面前的艰难抉择。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不违反相关的国际公约,尤其是TRIPS协议的原则下,依据我国国情,不但能在目前有效地保护软件,而且为可预见的未来提供软件保护线路图、政策、策略或战略的思路或参考。本文将理论与实践结合,除摘要与导论外,另分四章,其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主要阐述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之确立。随着个人计算机时代的到来,计算机硬件的价格越来越低,计算机应用越来越多,用户的同质化需求越来越多,很多新功能的实现均需要计算机软件的支持,这就使得一款软件可以为不同用户提供便利。复制就经常成了个人用户降低成本的选择。美国采取版权保护模式就是为了应对非法复制带来的挑战,并受到了当时流行的法经济学的影响,考虑到版权国际公约搭建的平台能够为其计算机软件提供跨地域的、免程序的、低成本的保护,借用版权法模式更能比较容易地实现效果。在欧盟,由于其成员国已经采取国际惯例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欧盟的指令只在作品保护期限、作品独创性与作品的反向工程方面更加注重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已。日本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曾一度有专门立法的动议,但是迫于美国的压力,日本只得采取与美国一致的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早期保护模式统一于版权模式上,无论是通过外交手段,还是通过内部协商方式。这一统一的后果是将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模式视为固有模式或者公理,其他任何保护方式,都必须有充分而正当的理由,这就确定了保护惯例,增加了以其他模式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论证与说理困难。第二章主要检讨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模式。采取版权保护模式是立法拟制技术的杰作。计算机软件在整体上是智力成果,并具有文字作品的部分特征,与版权法的结构模式有契合之处。由于具有可读性、可复制性与产业价值,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模式就应运而生,成为各国立法与国际公约将其纳入文字作品的不二选择。但是,计算机软件不仅具有作品性,还具有实用性,而且实用性是其价值的主要方面或者最终目的。将计算机软件纳入到版权范畴后,要么会使得计算机软件的主要属性被忽略,要么会使得版权不可避免地延及到非艺术性方面。这都不是版权法所追求的,也违背了版权法的基本教义。计算机可机读性的程序部分是其发挥功能的主要内容,但却无法为人所知晓。如此以来,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通过计算机软件的市场投放行为就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而公众在这一对价关系中获得的只是毫无意义的数字串。这不符合社会消费所遵循的知情原则,也不符合版权法所追求的二元价值目标。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还具有如下问题:无法兼顾实用功能与艺术性、权利体系覆盖过宽、保护期限过长、权利义务设计不均衡与版权模式破坏其他保护模式等。第三章主要检讨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模式。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模式是为了增强软件的行业竞争力而发展起来的。由于早期计算机软件以简单的数值计算为主,其所使用的算法规则简单且缺乏组合性与创造性,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尚处于孕育或新生阶段,独占性效力较强的专利模式无法建立。随着软件产业应用领域的拓宽,软件在生产、生活中的巨大价值被发掘,软件技术领先的美国就希望利用专利的高强度保护来巩固与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逐渐发展起来。在应用层面上,计算机算法指导机器运行,能够得出有益的结果,作用于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产生性能上、质量上、效果上的显著变化,那么完全可以认为这些算法是完成一项技术的步骤与环节。即便是其具有算法的某些特征,也不会因此而影响到算法组合的可专利性。这就论证了专利保护模式的可行性与正当性。但是,计算机软件的技术认定存在着模糊与不确定之处:计算机软件是否构成技术需要专利政策作出规定;计算机软件所表达的内容并不完全与技术领域相关:技术问题与技术效果的认定需要专利说明书等辅助文件,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策略的不足,以及对技术效果与实现技术效果的手段的不当混淆,增加了认定难度;最后,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发明方案是否利用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而不是利用了人为规则,也是一个难以判断的问题。在实践中,与硬件形成松散型结合的软件是难以专利化的,为了应对专利保护模式的发展,技术效果与有用性就成为司法采取的权宜之计。不过,计算机专利保护模式也存在着一些弊端,比如并不是所有的计算机软件都能够获得专利授权,也并不是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所有内容都能够纳入专利权范围,计算机软件的先使用会影响到专利审查的新颖性判断。专利法的审查与授权程序的繁琐与时长也会影响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的合理性。第四章针对问题提出软件保护模式的完善建议。立足现实国情,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整体水平处于跟随阶段,这就决定了中国的软件政策应当是鼓励软件知识共享,促进与软件相关的基础知识的交流,提高软件知识积淀。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的分析应当站稳两个基本立场,一是计算机软件构成部分的“二分法”,二是计算机软件的分类保护。计算机相关文档更符合作品的要求,计算机程序则更符合具体技术方案的要求。实现共享目标的政策应当是鼓励基础性软件公开源代码。对计算机文档而言,专有软件的相关文档属于技术秘密的,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保护,使用者对专有软件的相关文档可以进行反向工程,但应当满足:直接目的是对他人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分析、评价、用于教学或在计算机软件的基础上创作新的计算机软件,且反向工程过程中复制的他人计算机软件不能进行商业利用;具有独创性的公开软件的相关文档是文字作品,享有版权保护。对计算机程序而言,授予专有程序专利权应当结合该计算机程序运行的通用硬件条件;公开软件的源代码公开6个月内,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视为不丧失新颖性;授予计算机程序专利权应当综合审查发明方案特性,并满足创造性、新颖性与实用性的要求,但权利人主动放弃权利的除外。对开源软件而言,具有独创性的开源软件的相关文档是文字作品,享有版权保护;以开源软件的实质性部分申请专利或者作为技术秘密、作品予以保护的,任何利益相关人有权提出无效主张;开源软件侵犯专有权利的,专有权利人有权通知开源软件的发起人,并可主张在3个月内删除侵权内容,否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设计了一个博弈格局,在利益诱导上偏向公开源代码的计算机软件。通过检讨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可以发现:我国现有的软件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是版权领域里的软件保护有过当之嫌,而专利领域里的软件保护或有不足。为此,应当站在计算机相关文档与计算机程序相分离的立场上,推进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的完善。以鼓励开源共享为宗旨,设置比较合理的博弈机制,引导软件开发者的行为,对于中国软件业的发展将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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