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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事实认定的研究多集中于证据法学和诉讼法学领域,而从法理学角度探讨法律事实的涵义、法律事实认定方法的法理学基础的著作则相对较少。对实务的研究固然重要,但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同样不容忽视,本文意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深对于法律事实认定相关问题的理解。法律事实作为法律方法论研究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解释的对象之一,具有深入研究的价值。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通过解读、阐释与说明法律事实的概念,说明本文所探讨的法律事实的限定范围。其后结合曾为学界广泛争论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何认识法律事实的真实属性。最后通过联系实践初步探索可能的解决路径。第二部分首先以时间先后为脉络阐述法律事实认定方法在其演变的过程中从形式非理性到形式合理性的发展,进而总结法律事实认定方法的发展趋势。考察法律事实从发现到判断的具体过程,总结法律事实发现与判断的具体方法,分析其中存在的影响因素。其后从法律语言学的角度分析法律事实认定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引出对法律事实进行解释的必要性,厘清法律与事实之间的互动关系。第三部分重点考察裁判者在法律事实认定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方法,以及这些具体方法对于法律事实认定具有哪些影响,包括其必要性和可能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主要分为证据证明、司法认知、事实自认和事实推定等四部分,以及与之相结合的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对于法律事实认定过程的影响,并据此提出解决实践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建议。第四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之上重点探讨司法裁判中事实与规范的结合模式以及二者结合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矛盾与冲突,进而剖析其中的事实对于推理过程和大前提的获取所做的贡献。包括事实对于大前提获取的指示引导作用,以及二者的相互作用;事实对于裁判者的司法归类活动可能造成的困扰以及裁判者的主观意识对事实认定的影响;价值评价对于事实的认识与认定过程中产生的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