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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苏丹红、毒豇豆、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瘦肉精、染色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引起了国内民众的广泛关注,更受到了国际社会的众多质疑。加快健全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显得必要而紧迫。食品召回制度是当食品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造成或是已经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危害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或是政府部门在抽查检验时,发现缺陷食品可能或已经对消费者健康安全造成损害时,责令有关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采取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及时从市场上或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食品,以消除问题食品危害风险的制度。食品召回制度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在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但尚未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就能迅速将缺陷食品从市场上撤出,及时消除食品的危害风险。鉴于此,目前被国际上称为最为先进的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由于它所形成的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而被广泛借鉴。因此,为保护我国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权,有必要对美国食品召’回制度进行研究。为此,本文通过分析美国食品召回制度的主要内容与特征,从中比较分析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不足,依据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提出借鉴美国的经验来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建议。全文除绪论和结语部分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美国食品召回制度的评析。通过对美国召回制度主要内容的分析,在准确把握召回制度本质的同时,总结出其特点与优势,如: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单一的部门监管为主导、以先进的召回制度体系作支撑、以成熟的召回保险制度作保障等,这将有利于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提出启示。第二部分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评析。通过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主要内容,对比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发现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缺陷所在。本部分通过横向比较,指出我国食品召回在制度的缺陷具体表现为:召回立法有缺失、政府监管有漏洞、召回配套制度很匮乏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成为了食品召回制度在我国难以实行的主要原因。本部分期待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提出,能为下文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重构提供改进思路。第三部分为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及可行性分析。通过对美国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比较分析,提出了完善召回制度的一些合理性建议,如:完善食品召回的相关法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完善食品召回的配套制度、建立与食品召回相关的社会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