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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对当事人诉权的否定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驳回起诉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体系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法院内部规定繁多、法院片面追求结案率等种种原因,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弊端丛生,包括法院在内的纠纷解决机构滥用权力侵害当事人的诉权、本应由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因种种理由被拒之门外、纠纷当事人状告无门,等等。“打官司难”已经成为目前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度。本文基于对实践中驳回起诉制度的运作现状深入分析,试图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寻求驳回起诉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准确定位和正当化运作机制。本文分为三章,分别从“现实的挑战——问题的提出”、“制度的回归——理论的分析”、“实证的回应——制度的重塑”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列举了现有审判实务中驳回起诉适用的混乱状况,并对其成因进行了分析。第二章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了驳回起诉制度的概念、功能及构成要件。第三章从制度重塑的角度讨论如何构建驳回起诉制度,包括理论基础的还原、立法上的完善以及实务中的统一。现代社会是一个权利维护日益受到重视的社会,各种权利冲突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全面性,要求国家为冲突主体提供合适的竞争场所和相应的游戏规则,这就是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诉讼作为最具有权威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人们对于民事诉讼相关制度的关注,也就被提升为对社会争议实现方式和效果的希冀。针对目前“打官司难”的现状,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驳回起诉制度进行充分的审视,并建立一套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驳回起诉制度,规范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更好的保障当事人民事诉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