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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该条设立了我国的刑事没收制度,对打击、预防犯罪起到积极的意义。但是,刑事没收的相关法律规定略显粗略,既未明确其性质、与追缴、责令退赔的区别,也未清晰其适用前提、适用范围以及程序保障,导致司法实践适用混乱,成为侵犯公民正当财产权利的潜在威胁。对此,本文基于刑事一体化视角,借鉴域外刑事没收的理论研究成果与司法实践经验,为我国刑事没收制度的司法适用提出系统的建议。理论上,可明确刑事没收的性质、适用前提、适用范围、程序性保障措施以及与追缴责令退赔的区别,实践中,以理论指导实践适用,可解决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混乱现状,更好的实现刑事没收制度建立的宗旨。本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刑事没收之概述。首先,基于字面含义与学理含义,指出刑事没收应具备三个特征:手段上具备强制性、实体上具备处分性以及归宿上具备国有性。因此,刑事没收仅指依照刑法规定,将犯罪所得以及供犯罪所用财物收归公有的刑事强制措施,区别于程序性措施的追缴与责令退赔以及不具有国有性归宿的返还被害人。其次,解读刑事没收的现有规定,指出不完善之处。现有规定既有刑事立法规定,又有“两高”的“二次立法”,但都未明确刑事没收的性质、适用前提以及刑事没收对象物的范围等。第二部分刑事没收之理论基础。首先,主要探讨刑事没收的价值。本文旨在探讨现有规定下刑事没收如何更好地适用,前提是刑事没收具有秩序恢复与社会防卫的价值。无价值,则应探讨其存废,而非如何更好地适用。其次,明确刑事没收的性质。刑事没收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事实体处分措施,具有保安处分的性质。最后,指明刑事没收作为涉及公民财产权利剥夺的措施,基于保障人权的宗旨,应坚持必要性原则、相当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司法审查原则。第三部分刑事没收对象物认定。该部分对刑事没收的对象物范围进行研究,为本文的难点部分。刑事没收对象物为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个人财物以及违禁品。首先,违法所得范围包括犯罪行为所得之物与犯罪行为所得之报酬,表现形态仅为有体物。违法所得范围应受到犯罪所得限制、合法财产排除、以及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限制。同时,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犯罪中,违法所得认定不应适用刑事推定制度,而应引入“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确定违法所得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其次,阐明“供犯罪所用个人财物”的认定包括事实层面认定与价值层面认定。事实认定层面,所用财物对故意犯罪行为起到决定性作用,或者虽仅起促进性作用却主要用于犯罪行为的个人财物,事实上就可被认定为“供犯罪所用个人财物”。价值认定层面,只有在必要性原则与相当性原则指导下,确实需要没收的才可考量予以实际没收。最后,指出违禁品认定应以裁判时为准,并指出“复数没收”的处理原则。第四部分刑事没收司法程序。该部分从刑事没收保障程序与审理程序两方面进行研究:首先,基于刑事没收规定系统研究,提出追缴与责令退赔只是程序性强制措施,不同于刑事没收,不具有刑事实体处分性质。其次,从定罪没收程序与未定罪没收程序对刑事没收审理程序进行分析,从而明确刑事没收决定主体、执行主体、裁判判决规范以及未定罪没收适用范围。刑事没收内容涉及公民财产权利的剥夺,加上公权力天然的扩张性,只有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从理论上清晰刑事没收的理论难点,才能更好的适用刑事没收,保障公民的正当财产权利免受制度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