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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顾名思义为债权转换为股权,是债务重组方式之一,也是处置不良资产的惯用方式。从法律关系来说,债权转股权是一种复合性交易关系,一方面债权人将其债权让与给实施机构,另一方面实施机构将债权定价,转换为对转股企业的投资,从而拥有转股企业的股权。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提出以市场化、法制化的方式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市场化的债转股正式应运而生。本次市场化债转股较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上世纪90年代)有很多突出的地方,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主要在政府的主导下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后,对政府指定的某些国有企业实施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本轮市场化的债转股也是一种债务重组,只不过是不再由政府主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单一实施,而是由某几种实施机构与银行、企业就转股企业的选择、债转股总方案、债权与股权定价、退出等方面进行自主协商的债务重组,操作方式方法上要求市场化及法制化,且需有序开展,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也不能使用行政手段强加干预。可以看出,本轮市场化债转股较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有着显著进步。但是本次市场化债转股制度仍然存在较多的不足与缺陷,比如:其一,地方政府GDP竞赛,围绕经济考核指标这根指挥棒实施行政行为,免不了要对地方国有企业实施债转股进行干预;其二,给出的指导意见就转股企业选择的“白名单”和“黑名单”存在交叉的情况,选择标准有些许模糊。这样可能导致政府为了本地就业、财政压力等极力推荐当地债权债务复杂不清晰、产能过剩、行业前景不明的地方企业实施债转股,而地方商业银行或地方AMC资产管理公司等实施机构在转股企业选择、债转股的方案设计上仍受到地方政府干扰,这可能导致当地企业为了享受这顿市场化债转股“免费的午餐”,极力的粉饰自己,企业可能联合政府一起包装自己,从而达到被实施机构选定为债转股企业,形成“赖账文化”。其三,银行系子公司作为实施机构时资本金风险计提规制不明,子公司的财务报表需与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合并,那么商业银行的风险资本金考核也将受到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股后经营管理权不当受限,将导致其参与转股企业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其四,转股企业通过股权回购达到实施机构未来股权的退出,与我国《公司法》项下法定股权回购的规定相冲突,合法性存疑。很显然如果任由上述各种问题出现,则市场化债转股并不能从根本上真正达到降杠杆、去库存或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市场化债转股也仅是“财务账面游戏”,仅能短期内达到降低企业杠杆率,达到帮助银行降低不良率,不能实现企业建立现代化管理机制,不能实现改革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机制,不能达到加速市场出清的目的,如此一来,降低金融体系内部系统性风险的作用也将大打折扣,该市场化债转股也仅能称为“半市场化债转股”。由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其一,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弱化政府在债转股中的行政干预,深化政府简政放权的理念,改变经济GDP考核思路。其二,明确债转股企业选择标准。完善市场化债转股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标准,制定转股企业总资产规模及资产负债率区间标准。其三,转变实施机构的管理机制。建议制定银行系子公司作为实施机构风险资本计提规则,恢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权。其四,完善股权回购的退出方式。建议改变我国股权回购制度的传统理念,规范股权回购资金来源。总之,通过对市场化债转股法律制度的研究及实证分析,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革新,有利于落实国家供给侧改革的宏观调控政策,微观层面对解决当前大规模的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债务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