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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方告知义务,虽然法学界、医学界进行过诸多讨论,但在某些问题上仍然没有达成共识。即便是作为告知义务起源地的美国,对于告知义务的内容、判断标准、例外情况,仍然存在许多争议。自上世纪80年代,随着国门的打开,医学理论、医疗技术的传入,有关知情同意理论及医方告知义务的成果与讨论并不鲜见,并且相关法律法规也做了相继规定。然而起先作为伦理期待的告知义务进一步成为法律上的具体义务时,由于没有界定一个清楚的界限,或者说规范一个可合理期待的标准,使得实务上产生很多困境。可以说,我们虽然对患者作为医疗客体的传统医疗观进行了反思,但是并没有真正认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味地要求扩大医方的告知义务,以此来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这其实是对医疗目的的扭曲,患者生病上医院,医方提供医疗服务,目的是为了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所以无论是知情同意权的赋予,还是因为要更好维护患者利益的告知义务的课以,都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实施医疗行为,通过医方的告知,与患者进行沟通,在尊重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前提下争取患者的配合,提升医疗效果,从而减少医疗纠纷的产生。基于此认识,本文试图采用比较分析的手法阐述医方告知义务。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医方告知义务的构成。首先介绍了我国医方告知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其次介绍了医方告知义务的来源,且从不同的角度加以阐述,从福柯知识权力论阐述医方告知义务的伦理来源,从患者知情权角度阐述医方告知义务的法理来源;最后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角度重点分析了医方告知义务的法律性质。第二章医方告知义务的内容。选取的是告知义务中较有争议的内容加以阐述,包括告知义务的对象和告知义务的范围。对于告知义务的范围,特别关注了可替代治疗方案与风险的告知。第三章产生不利影响的告知。首先从两个案例引出告知义务的例外情形,其次重点分析医方告知义务与医方裁量权的关系和紧急情况下医方告知义务的减轻、免除问题。第四章医方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首先介绍了医方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其次从医方是否知情入手,结合案例分析了医方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