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中单独同意规则的民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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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处数字时代,所有人都是数字科技革命的参与者,数据化的个人信息塑造着社会的未来与个人的发展。敏感个人信息因承载最高人格尊严与个人自由、具备最高经济价值与创新潜力,成为个人信息领域的关注焦点。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单独同意规则成为指导信息处理者合法合规创造经济价值、激励信息主体主动维护个人信息权益、平衡市场主体权益的关键所在。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明确规定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单独同意规则,但是受制于数字技术的发展、经济模式的转型升级、立法理念与技术的相对保守,单独同意规则未能经受住数字技术的猛烈冲击,逐渐沦为信息处理者转嫁法律风险、抵制法律责任的工具。对于单独同意规则进行民法研究之目的,并非仅仅出于预防敏感个人信息泄露或者非法使用,更关键的在于探析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将对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产生何种影响。本文通过规范研究法、案例研究法以及比较研究法对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单独同意规则展开分析。其中,运用案例研究法分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为主的民事法律在敏感个人信息权益侵害案件中的适用情况,归纳出单独同意规则在当前实践中所面临的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失衡、民事违法阻却功能受到虚置、未经单独同意侵害敏感个人信息权益民事救济不足的问题,运用规范研究法对单独同意规则面临的问题进行民法理论分析,运用比较研究法探析欧洲地区与美国关于单独同意规则的立法变革经验,为我国单独同意规则提供新的创新路径。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运用民法理论对目前单独同意规则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深入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二章阐释单独同意规则所蕴含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论证单独同意规则所具备的民事法律规则与民事违法阻却事由等特征;第三章对欧洲地区与美国关于单独同意规则的立法变革进行介绍,为我国单独同意规则的完善提供经验;第四章针对单独同意规则存在的实践问题提出周全保护敏感个人信息权益的具体建议,包括:坚持敏感个人信息权益适当优先保护理念、严格限制豁免规则适用范围、充分发挥单独同意规则的违法阻却功能、突破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告知困境、构建动态化的单独同意规则、明确敏感个人信息权益的具体人格权救济路径、完善未经单独同意侵害敏感个人信息权益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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