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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制度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其产生和发展与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企业制度实践密切相关。这项制度不仅是法律建构的一种结果,也是在制度实践过程中被不断型塑的。这个过程中,对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先期忠诚对制度的形成产生了众多影响。因此,在对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提出完善之建议时,就需重新反思是在怎样的一个背景下,我国选择了法定代表人制度这样一种制度设计。本文在研究的过程中,首先整理了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法定代表人一词在法律法规中的立法表述,就其在立法上的起源和长成进行了实证的分析,进而直观地展示了法定代表人一词是在怎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又是以怎样的面貌进入到我国的立法之中。在整理法定代表人制度在立法上的直接表述的同时,笔者分析了法定代表人制度从文本表述还原到真实实践后,衍生出哪些其他的重要制度,这些制度对于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法人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等方面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本文在对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梳理之后,开始在制度的实际运行这个角度进行考察。发现法定代表人制度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呈现出法定性、唯一性、意思表达机制与意思形成机制共生三个方面的突出特点,法定代表人制度所面对的种种质疑也是主要针对这三方面的特点而产生的。随后,本文分析了法定代表人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所面对的几个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法定代表人“僭越现象”、法人诉权困局等问题则是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在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切实解决的问题。在对法定代表人的制度表述和运行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以后,本文试图反思到底是在怎样一个背景下产生了法定代表人制度,它试图解决的是当时面对的哪些方面的问题,我们在制度选择的过程中采取的是一种怎样的思路,是哪些因素导致我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发展成如今的状态。通过对这个维度的考察,我们发现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在对所有权与经营权错误理解的基础上,将其作为了一项解决国有企业活力不足的方法,进而在整体主义的立法思维模式之下,沿袭“厂长负责制”的长期实践而产生的一项制度。对于制度产生的这种同情式理解,有助于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有的放矢,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德国、日本、法国关于法人代表人的制度的公共选择基础在于各国法人制度实践的过程中所存在的共通的内容,对其进行比较研究,将对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在综合以上研究的基础上,就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主张应该在法人意思表达与意思形成相分离的视角上,明确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法人的一种意思表达机制,并不当然的与法人意思形成机制相关联,法律不应强制性的将二者进行捆绑。法定代表人制度是一种缺省的制度,法定代表人是默认的法人对外进行意思表达的机关,当有明确证据表明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与法人真实意思不一致的场合,应该确认法人真实意思优于法定代表人个人代表法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这在公司诉权方面表现的尤其突出,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是默认的法人对于启动诉权的认可,在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情况下,如果有法人内部合法有效的决议,法院仍可以以此作为立案的依据。最后,应该用“代理说”的理论重新建构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抛弃整体主义的立法思维模式,为第三人以及法人追究法定代表人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保留一条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