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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规模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尤其随着近期“毒奶粉”、“毒大米”、“毒饮料’等危及社会大众人身安全事件的层出不穷,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人们不仅希望能够从源头减少、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以便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更希望对于食品安全造成的损害能够得到合理解决,以免造成对受害者更大的伤害。但另一方面,许多大规模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对受害者的赔偿问题一直不能得到妥善解决,致使受害人怨声载道甚至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究其核心原因,就在于肇事企业因各种原因申请破产,使得企业对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不能进行清偿或者不能及时的进行清偿。虽然在很多事件中,由于国家干预,使得事件发生转机,但在根本上却不能将受害者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清偿问题彻底解决。本文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人身损害赔偿债权进行立论。通过对破产债权及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界定与分析,阐述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实现的意义。第二部分对人身损害赔偿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基础进行探析。结合优先权制度的分析,提出人身损害赔偿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第三部分对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清偿顺位进行调整。对破产程序中的受偿性质与清偿顺序进行探讨,综合债权的基本理论与破产法相关设计提出对人身损害赔偿债权顺位进行调整。第四部分对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优先范围进行分析,通过国内外规定提出较为严谨的优先范围。第五部分对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权进行立法设计。从优先权立法基础角度出发,从法律制度建立上对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优先权制度予以确定,在现行《破产法》基础上针对清偿顺位和清偿范围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并设计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