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通用名称商标权利限制制度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K0803_chenjiehua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标注册需要符合显著性的要求,能起到标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单纯的商品通用名称文字一般被排除在注册商标的范围之外,但商品通用名称和注册商标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互相转化的,譬如,当注册商标失去显著性和区分性后便有可能退化为商品名称,由于我国《商标法》并未完全排斥商品通用名称文字获得商标注册的可能,规定在通过使用具有了显著性特征并具有可识别性的情形下,仍有可能获准商标注册。但只要相关公众的认知未发生改变,即使商品通用名称被注册为商标的构成部分,也不会改变商品通用名称表述商品种类的固有含义,商标注册人也不能禁止他人对商品通用名称的正当使用,这就是对商品通用名称商标权利的限制。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是共存的制度,缺乏限制制度的权利容易导致权利滥用,超越权利保障的限制也将导致权利人利益损失。因此,我们需要从商品通用名称文字显著性方面考量,判断其是否符合商标保护的要求;从侵犯商标权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考量,使用商品通用名称是否会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是否侵犯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专用权;从平衡商标注册人与公共利益的角度考量,如果将商品通用名称文字纳入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范围,是否会影响同业竞争者的正当使用,影响公众根据商品通用名称识别商品,损害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商标法》设置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撤销制度,可以通过这些制度来纠正错误注册的商品通用名称商标,或者撤销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但鉴于在被无效宣告、撤销之前,注册商标尚属于有效的专有权利,本文研究的主题是有关以权利抗辩形式存在的商品通用名称商标权利限制制度。《商标法》规定了若干权利抗辩的制度,从商标使用的定义上可以适用标识的非商标意义使用抗辩,从正当使用制度中可以适用商品通用名称的非正当使用抗辩。本文以比较法的角度,从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规定中对正当使用的表述,来探讨我国《商标法》中正当使用商品通用名称的实质要件:善意的主观要件,研究如何判断并非是普通侵犯商标权行为中是否明知他人商标,而是是否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声誉的意图;进而探讨非商标使用的客观要件,判断的依据为是否是在商品通用名称固有含义意义上的使用,标识使用的方式是否符合商业惯例。通过对大量案例进行研究,可以发现现实所面临的问题远比《商标法》法条规定的复杂。通过涉及“稻花香”名称使用正当性的案例研究,可以发现不同的判决对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存在不同的标准,甚至存在相悖的结论,不同的判决对不同的使用方式作出了不同的认定。本文认为,标识使用人的使用行为的正当性是一种价值判断,牵涉三方面的因素。首先,是具有区域特点的约定俗成商品名称的认定争议。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通用名称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具有区域特点的约定俗成商品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认定难度较大,司法解释中并没有严格限定用以证明相关公众普遍认知的证据,证据的形式可以多样化,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争议比较大。而我国地理面积较大,许多商品具有一定的地域特色,或仅仅在部分区域内流通,这也使得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更为复杂。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表面上表现为商品名称使用的地域范围问题,但本质上是相关公众的界定问题。本文根据流通区域将具有区域特点的约定俗成商品分为三种,并分别讨论了相关公众的认定问题。本文还根据个案,探讨司法解释中关于商标注册人自己的认知对商品通用名称认定的影响。第二,是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是否足以产生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我国《商标法》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而作为商标注册,如果通过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产生商标的显著性,则要对商标注册人长期使用所获得的正当利益予以保护。是否获得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相关公众的认知,与普通商标标识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不同,对商品通用名称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判断,不在于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方式,而在于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商标注册人应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但是,商标注册人对于商标的使用、使用方式,与相关公众的认知并不必然存在直接关联。本文认为商标注册人的不当使用会弱化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而商标注册人的规范使用并非必然产生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文也对判断是否获得显著性提出几点考量因素:组合商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不能视为商品通用名称文字获得显著性;商标表现形式获得的显著性,不能视为商品通用名称文字获得显著性;商品本身的接受程度、市场占有率,不能视为商品通用名称文字的获得显著性;商品通用名称商标与其他具有显著性商标一并使用,其他商标的知名度并不能使得商品通用名称商标延续显著性;商标与商品名称混用的方式,不能简单因为标注注册标记?而使得通用名称获得显著性;对特定区域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商标注册人在其他区域的使用并不能视为在该区域内产生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商标所获的荣誉,并不是相关公众可以识别为商标的证明。其三,是标识使用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正当使用的要求。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提出正当使用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提出了善意和非商标使用的要件。通过比较其他国家地区商标法律制度中关于正当使用要求,本文认为善意是正当使用的主观要件,符合商业惯例的使用方式是客观要件。正当使用制度的实质要求,是标识使用人使用的必须是商品名称的固有含义,尽量避免对注册人商标的使用,使用方式也必须是符合商标惯例的标注。本文对判断是否符合商业惯例的正当使用方式提出几点考量因素:标识使用人使用的商品是商品通用名称所对应的相同商品;标识使用人对文字的使用是否无可避免;是否把标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并标明自己的注册商标和自己的企业名称;标识使用人的标识表现形式是否与注册商标有所区别;标识使用人是否对标识进行了突出使用;标识使用人是否尽可能避免使用商标注册人的商标。并且,对于具有区域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并非所有人都可以主张正当使用,标识使用人主张正当使用时,需要证明商品符合该商品通用名称的区域特点。如商品并非来自该地域或不符合该地域特点,则不属于正当使用。最后,本文也认为由于商品通用名称认定缺乏足够的公示,以及在先认定结果对在后案件的证明作用不明,也增加了判断是否可以正当使用的商品名称的不确定性,对同类商品的经营者造成困扰。
其他文献
【正】 国内险保业务从恢复到今天已有九年时间,九年来,一直有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即如何应付巨灾损失的问题。造成巨额损失的风险因素很多,如地震、洪水、火灾
目的探讨腹腔镜早期子宫内膜癌术后并发症500例患者护理措施。方法选择本院收治的早期子宫内膜癌患者500例为研究样本,所有患者均采取腹腔镜手术治疗,回顾性分析患者术后并发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都想在世界市场上占据重要的经济地位,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如何在经济竞争激烈的现实环境下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竞争优势以及取得自己的竞争优势是学界研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在制定投资决策时一直注重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分析,但不重视现金流量表信息的分析研究,导致企业无法利用现金流量表这一有效工具。而企业的投资决策是
企业可持续发展表现为企业基于“经济,环境,社会”三个层面与社会和自然交互影响,和谐依存并共同发展。这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基于行业内各个企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下称《公约》)是最具普遍性的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工具。《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下称《操作指南》)中含有评价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通过减少管理者与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及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来降低投资者预期风险及提高股票的流动性,从而降低权益资本成本。那么,在我国现阶
员工培训作为企业的一项基础工作,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尤其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如何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培训机制,在企业内构建起学习型组织是许多企业在培训方面所追
自1983年中央第37号文件决定实施“四级办电视”的广电事业建设方针以来,中国广播电视事业取得了蓬勃的发展。县级电视台作为广电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递政府声音,丰富百
本文介绍了玉米淀粉经过酸化处理,可弥补粘度稳定性差的缺点,使其适用于经纱上浆要求,并可代替部分化学浆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