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中的紧急仲裁员制度研究——以紧急仲裁员制度的最新发展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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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仲裁员制度是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新兴制度,其作为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重要创新,相继被纳入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它的产生对于正式仲裁庭组成之前当事人寻求临时保全措施救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于紧急仲裁员制度,从其基本原理、产生背景以及制度内涵的学术研究已经有很多成果,因此本文研究的重点是紧急仲裁员制度在最近两年的新发展,尤其在紧急仲裁员所做决定的可执行性认定和投资争端仲裁中紧急仲裁员制度的适用这两个方面的最新发展趋势。这两年各国及主要仲裁机构在这项制度运行的过程中态度不统一,给当事人造成了一些困扰。紧急仲裁程序的启动标准如何界定,紧急仲裁员和紧急决定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紧急决定的执行涉及到第三人如何处理利益关系等都是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目前紧急仲裁程序启动标准已经出现了国际统一趋势,学者和主要仲裁机构都主张应该有相对确定的标准来启动程序。关于紧急仲裁员和紧急决定的法律地位,大多数国家仍是基于《纽约公约》的框架进行认定。部分在国际仲裁领域居于领先地位的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紧急仲裁员所作裁决或决定的效力予以确认,并对该裁决或决定的执行模式进行安排。还有如印度等国家通过国内法的指引而间接的执行紧急决定的混合式执行方法。同时投资争端仲裁由于有别于商事仲裁的独特性而在紧急仲裁员制度的适用上存在着挑战,独特性在于其一方当事人是东道国政府。例如东道国应对紧急仲裁申请的困难、紧急仲裁员制度可能无法适用于东道国等情况,以及“冷静期”和管辖权异议可能存在等不利于快速解决的因素。
  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方法分析紧急仲裁员制度在国际的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为完善我国的紧急仲裁员制度建构提出可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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