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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信息披露长期以来一直是西方学者的研究重点之一。由于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投资者对于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需求扩大,自愿性信息披露也逐步成为中国理论界的研究重点。从西方发达国家的信息披露历程来看,成熟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经历了自愿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相结合的发展阶段。而我国目前正处于第三个阶段的发展初期,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势必会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而凸现出来。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目前大多数文章还是进行的规范性研究,而实证研究相对较少。本文在这样的研究背景下,修正了国外学者Ferdinand.A.Gul&Sidney Leung制定的基于香港地区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建立了符合中国市场实际情况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并对我国上市公司年报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总结。总的来说,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较单一,形式较少,并且大多数公司不愿意披露有关未来预测性方面的信息。这相对于国外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来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本文重点放在对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中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上。得出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受到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流通股A股比例,公司是否具有H股以及行业属性等因素的影响。此外,本文还首次研究了机构投资者投资比例,主营业务利润率与年报中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的关系。得出机构投资者比例,主营业务利润率与年报中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程度并不存在显著性关系。本文第六部分单独对部分公司治理因素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分别进行了研究。得出公司股权集中度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成负的相关关系,但并不显著;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合一和独立董事比例对自愿性披露程度没有交互影响;两职合一的存在有着一定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本文采取实证研究和规范性研究相结合,在此基础上得出自愿性信息披露对公司治理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最后本文对于如何促进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发展,以及相关部门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和规范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