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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一种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最大的障碍。但是,我国学术界对行政垄断的研究比较晚,在立法中也缺乏有效的规制措施,从而使行政垄断现象在经济生活中愈演愈烈。如何规制行政垄断已成为经济法学界首要的任务之一。笔者试图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问题作一探讨。 笔者将行政垄断界定为: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其所属部门超越、滥用行政权力,扶植经营者垄断市场的行为。就其本身而言,行政垄断有几个显著的特征:其一,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是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其二,行政垄断的主要成因可以归结为两大类:即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越权使用;其三,行政垄断行为的后果是破坏或限制竞争。就其与经济垄断的比较而言,尽管它们在主观上都表现为滥用优势;客观上都表现为限制和破坏竞争,但是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在主体上,行政垄断的主体具有行政性;在主观上,行政垄断所表现的是滥用行政优势,在客观上,行政垄断表现为限制一部分经营者参与竞争以及对部分经营者进行特殊的保护,使其能够垄断市场。 本文所言的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是指:依照法律规范及控制行政垄断行为,以达到对行政垄断中加害者进行处罚和对受害者进行补偿的目的,从而全面恢复正常的竞争状态。我国现行的行政垄断规制制度由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组成。实体法上的规制主要有国务院颁布的如下规范性文件:1980年10月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84年12月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90年11月颁布的《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以及2001年4月颁布《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现行反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最重要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程序法上的规制包括三种:行政救济程序,诉讼救济程序以及权力机关的规制程序。经过分析,笔/在画式i 硕士学住论文\SC7J/ M,\引I厂S厂0SIS者为我国现行的行政垄断规制制度很不完善:在实体法方面,立法形式散乱。效力低下、执行机关的设置不科学、法律责任不严格;在程序法方面:行政救济制度缺乏公信力、权力机关的规制不具有经常性、而诉讼救济也普遍存在独立性差的问题,急待完善。 在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制度方面,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东欧部分国家的做法·,在反垄断法中对行政垄断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其中,乌克兰的做法尤其值得参考,其先进性主要表现在:该国鲜明地树立反行政垄断的旗帜,并在反垄断立法中明确列举行政垄断的种种表现形式,建立反垄断委员会作为执法机构,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乌克兰还设立非垄断化协调委员会,赋予该机构强大的权力,以监督政府等行政部门的行为,起到防范行政垄断发生的作用。 在分析现行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制度的得失以及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制度的若干构想:一是及时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列举行政垄断的各种表现形式,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严格行政垄断实施者的法律责任;二是在程序上应建立以诉讼救济为主,行政救济以及权力机关规制为辅的规制体系;三是完善行政救济及权力机关规制的各项制度,提高其公信力。最后,笔者还建议利用民法上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调整行政垄断中受害经营者与受惠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使受惠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