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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法理学有了重大发展,但也存在许多不足。学者们普遍认为,旧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的束缚是阻碍法理学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任何学术研究都离不开主体思维方式的影响,思维方式的更新往往带来理论的变革。更新观念,实现思维方式的现代化转型成为法理学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考察我国思维方式的形成、发展和变革与法理学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认识思维方式的发展、变革对法理学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它有助于推动研究者们努力改造主观条件,以更开阔的视野、多层的视角和多样的方法去研究法理学问题,不断推动法理学向纵深发展。 一、传统思维方式在近代的嬗变与法理学的革新。 思维方式是主体思维活动的样式,主要包括关于对象世界的认知结构、价值结构和思维方法三个组成部分,它具有文化延续功能,内在地影响了一个民族的思想风格和学术传统。 整体性是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最根本的特征。它主要包括整体性的观念结构、整体性的思维方法和经学传统以及重视社会人伦、经世致用和群体本位的价值取向。这种思维一直影响着中国社会。直到近代,社会状态发生了变化,思维方式也发生嬗变,主要表现在:1、知识观念结构更新;2、基本价值目标发生变化,3、思维方法更新。但受近代复杂局势的影响,思维方式没有实现真正的近代转型。 古代中国主要的法理学思想是礼法结合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其主要特点是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作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这种礼治思想一直占据统治地位,束缚了我国法律思想的发展。近代,法理学吸收借鉴西方政治法律思想,逐步发展了进步的法理学,开始了法理学的革新。 传统法理学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是以传统思维方式对法理学探讨的必然结果。传统思维方式发展的滞留维护了礼治思想长期不受动摇的地位。近代以后,思维方式发生嬗度。受此影响,法理学开始革新,发展了具有较强西方色彩的进步法理学。 二、思维方式统一意识形态化与法理学的变革和曲折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实践的发展推动思维方式的变化。这一时期,思维方式的发展随着党的文化指导思想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到“保卫马克思主义的纯洁性”,最后发展为“以阶段斗争为纲”的变化从统一的多样化走向单一,从动态走向僵化,逐步意识形态化形成一元化思维方式。 从1949—1977年,法理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主要的阶段:1、法理学的变革和初步发展(1949—1956),这时期法理学得到初步发展,并确立了学科体系;2、受到于扰和在曲折中发展(1957—1965),法理学研究趋于停滞;3、遭到全面破坏(1966—1976),法理学基本原理遭到全面批判和破坏。 建国近三十年里,多样化统一的思维方式带来了法理学的繁荣,也使法理学存在着“左”的缺陷。随着思维方式从多样化发展到一元化,以意识形态为本位,法理学发展受到干扰趋于停滞,后来遭到全面破坏。 三、思维方式的转型与治理学的加速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受三次思想解放运动的推动,思维方式随着社会的转型不断突破旧思维方式的封闭性、保守性、一元性,向现代的开放性、创造性、多元性转型。思维方式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两个阶 段:1、从1978一1991年的初步转型;2、1992年以后的加速转型。 从1978年以后,我国法理学研究开始走了正轨。二十年来,法理学发展经历了二个阶段:]、恢 复和初步发展时期(1978一1991),法学理论和法治建设的基本问题的研究得到恢复和初步发展。2、 加速发展、全面发展时期(1992至今)法理学研究不断深入和拓展。 法理学从恢复到迅速发展离不开主体思维方式的不断更新。从]978—1991年,思维方式对一 元化定势的初步突破推动了法理学的恢复和发展。但思维方式转型的缓慢限制了法理学探讨的深 入。92年以后,思维方式的加速转型带来了法理学研究模式的变化,法理学加快了发展速度。但思 维方式转变的札对落后成为阻碍法理学深入发展的重要原因。 法理学要现代化,必须形成现代的法理学思维。因此,法学工作音应努力改造主观条件,实现思 维方式的现代转型,形成现代化的法理学独特视角,推动法理学的深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