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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义务在董事的整个义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完善董事忠实义务的内容以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免受理性自利的董事侵害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现公司法时代显得尤为重要。 文章首先阐述了董事忠实义务产生的理论依据,在评析代理说、信托说、委任说、法定说等诸观点所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之上,提出了用委任关系、代理关系相结合的双重关系理论来解释董事忠实义务产生的理论依据的法律构想。 自我交易是董事忠实义务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作者利用相关的法律、伦理学和经济学知识阐述了自我交易的概念、分类、构成要件及特性,并在考察国外有益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对完善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篡夺公司机会是英美法系公司法的特有规定,而大陆法系公司法则没有将其作为董事忠实义务的独立存在形式看待。文章简单回顾了公司机会条规在英美公司法上的演进史,分析了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及董事运用公司机会的合理抗辩,并重点论证了我国是否应当引入公司机会条款以及相关制度的设计。 竞业禁止是董事忠实义务的又一具体形式。文章在介绍竞业禁止的含义和分类的基础之上,阐述了董事竞业行为的利弊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立法模式选择。文章同时也论证了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内外两种法律后果,并分析了我国公司法中有关条款所存在的缺陷,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