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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水污染事故,加剧了我国水污染的严峻形势,流域水污染问题正在成为制约我国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虽然我国十分注重流域水污染的防治,并经历了从立法到健全立法、从执法到加强执法的不断努力,形成了以“行政命令控制”为核心,以法律规范、经济调节手段为辅助的多种手段共用、有所侧重的水污染防治法律政策体系。反观流域治污效果,不难发现,一次次立法的完善、一次次加强执法的努力并没有换来江河湖泊的“正本清源”,虽然在个别流域,短期内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也在时间的推移中渐渐消退,甚至其污染有不断恶化的趋势。究其原因,现行流域水污染防治体制面临着一定的困境:水污染控制部门分散,“多龙治水”局面弱化了水污染防治的整体性;涉水法律不协调,弱化了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政策的执行力。研究认为,从法律制度角度建立多元化规制主体间协调机制,可以提高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政策的实施效果,是实现流域水污染控制的有效途径,也是流域综合管理的应有之义。本文首先对我国流域水污染控制法律政策和治污现状进行矛盾分析,发现并总结出我国流域水污染控制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其次,从流域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两个层次分析我国流域水污染防治陷入困境的原因,认为我国现行的流域水污染防治体制与流域的系统性之间存在极大的不适应关系,并提出建立多元化规制主体间协调机制的新思路,提高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政策的实施效果。再次,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协调机制的可行性进行深入探讨,为我国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的设计提供理论依据。最后,对协调机制进行了逻辑分析,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践中的一些尝试和摸索,从协调机构与运行机制两个方面着手设计,构建以流域管理机构为核心的协调机制,改良流域水污染控制体制的运行环境,以实现流域水污染“良治”的共同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