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论文针对我国农村环境存在的诸多问题,在总结前人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研究成果,以农村环境立法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列举和比较的方法,分析出了我国农村环境立法中的不足,对农村环境立法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在总结和比较国际立法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我国严峻的环保形势,尤其是农村环境对我国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影响,在立法层面上提出了总体要求和具体操作。通过以上研究,旨在为我国农村环境整治、农村环境污染控制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有效的解决手段。所取得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我国在农村环境立法方面存在着指导思想落后,重视程度不高等问题。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以经济建设为重心,对工业化污染重视程度较高,处理技术相对先进。但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和一系列农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农村环境受一定的关注,但在立法及污染事件的处理方面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所以,转变错误观念,确立正确的环保理念来指导环境立法显得十分有必要。本文指出了我国在农村环境立法上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其它单行法律受基本法统领,但农村环境立法独立性不强、可操作性差等弊端,造成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缺陷。导致农村污染问题和农民的基本权利、农民环境义务以及农村环境处理法规不够明确,条文之间协调性差、法律内容更新慢等问题。这些缺陷需要尽快完善,以适应我国当今日益严峻的环保形势和人们对生活质量的需求,为以后的国民经济合理有序的发展、社会和谐健康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2、从我国环境总体要求和具体制度上对农村环境立法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指出我国目前的环境法多是计划经济时代做出的,没有对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发展予以高度重视。在环境形势日趋严峻的今天,确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立法思想有其时代的必然性。本文论证了我国目前在一部统一的法律中穿插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内容,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农村环境立法,对已经有所规定的内容加以整合,对于一些没有规定的问题加以补充,从而形成一部完整的农村环境法律,利于实际执行。3、在立法程序上,要以政府为主导,以农民及各方面的专家形成立法主体,做到察民情,体民意。在宪法中将公民的环境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确定下来,使其成为我国农村环境立法的依据和不可违背的原则。在《环境保护法》中设“农村环境保护”独立章节,进行总领性的规定。在《刑法》中应增加相应的罪名加以补充,并在罪名后规定处罚方式和处罚力度等。同时制定相关的单行法,鼓励制定地方性法规,健全农村环境标准,在立法中应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生态补偿制度、资源和环境统计指标体系、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农村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责任追究制、环境税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农民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等,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是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必要措施,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