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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权这一权利,是在环境不断恶化的情况下提出的新的权利主张,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发展至今,环境权理论已经日渐丰富。对于环境权的保护,莫过于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两种手段,相较而言,我国在环境保护中司法手段运用更不到位。本文分析公民环境权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一章,绪论。就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本文的研究方法进行介绍。本文旨在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一些具体案例的考察,指出公民环境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之道。第二章,概述公民环境权的起源与公民环境权的概念。现在,不论是国家的法律中还是相关政策文件中,都已有关于公民环境权的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的内涵,根据国家国情的不同而不同。在我国,这一权利的内涵不同的学者也存在不同的定义。第三章,域外公民环境权司法实践现状考察,主要考察美国与日本两个国家。美国公民环境诉讼的精华在于集团诉讼制度,而集团诉讼制度中比较重要的手段是和解。而日本的公民环境诉讼主要是公害案件的诉讼,以此为契机,在公害案中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有新的发展,流行病学性因果关系广泛应用于公害案件的因果关系认定。第四章,我国公民环境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两个案例,以小见大,了解实践中究竟存在什么问题阻碍公民环境诉讼。通过分析了解到,公民环境权立法缺失、环境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操作性不强、群体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是我国公民环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五章,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完善建议。针对公民环境权立法缺失这一根本问题,应该完善立法。在环境保护法这一环境基本法中予以明确规定,这是符合现行的现实需求的。其次,因为环境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逻辑存在缺陷,建议用因果关系推定证明方法来弥补这一缺陷。最后,完善群体纠纷解决制度,在我国公民环境诉讼中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最后为结语,我国环境问题严重,但是环境司法制度发展程度却不高,这就亟需对现行制度中的不足进行完善,为公民保护自己的权利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