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归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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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罪-责-刑的中国刑法学体系建构刑事归责论,认为刑事归责是刑事责任论的中心任务及动态体现;刑事归责论的建立和充实,对于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价值;对于实践中解决抽象法律规则与具体案件事实的冲突具有极大意义。  文章首先在导论部分通过具体案例提出问题,认为对于某些特殊案例的解决,中国刑法学存在无法体系性地解决问题、对行为人评价不足、不能充分渗透国家价值评价等缺陷。随后,得出全文基本论点,认为应当在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刑事责任论中,建立完善的刑事归责理论,将归责提升为与定罪、量刑相并列的动态过程。在归责论中,借鉴德日刑法理论中的责任要素,建立缜密的刑事归责体系,藉之充分考量行为人人格方面的特殊因素,渗透国家的价值评价色彩,以缓和定罪论仅仅关注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刚性、实质不合理性,并进一步为量刑提供一种行为人方面的论证和基础。  正文第一章界定刑事归责的概念。在比较的基础上,论者将中国刑法学中的刑事归责定义为“在行为人实施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行为后,国家通过特定的机关对其人格主体因素进行考量,以判断是否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刑事责任是否可以免除)及如何分析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行为人刑事责任大小)的过程。”同时,认为刑事归责具有介于定罪与量刑之间、具有特定主体和对象、渗透国家价值评价三个特征。随后,本章还对刑事归责与刑事责任:刑事归责与有责性(责任);刑事归责与罪责;刑事归责与客观归责等基本概念的区别进行了界定。  第二章为刑事归责的原则。论者认为,刑事归责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主观归责原则、罪行制约原则两项。所谓主观归责原则,即强调刑事归责必须关注行为人方面的因素,围绕对行为人的评价而展开。主观归责之所以能成为刑事归责的基本原则,是由刑法学发展的基本趋势决定的。而所谓罪行制约原则,则是指在犯罪人犯罪行为确定后,对其进行刑事归责时,除非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事由外,刑事责任的大小应当受到已然罪行的制约,不得因为行为人人身方面的因素而超出罪行限制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另一方面,如果存在行为人人身方面的特殊因素,可在罪行之下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为刑事归责的对象。文章将刑事归责的对象界定为人,并且,在梳理学术史上有关意志自由的学说后,认为基于体系建构的需要,作为刑事归责对象的人必须是具有自由意志之人。  第四章探讨刑事归责的条件。文章首先界定刑事归责的条件,认为刑事归责的条件是与刑事归责的根据相对的概念,所谓刑事归责的条件,讨论的是出现何种法律事实后,国家可以启动刑事归责过程,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归责。文章在梳理中国刑法学界关于刑事归责条件争论中不同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刑事归责的条件是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并且,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中,最核心的要素主要包括(1)危害行为;(2)罪过;(3)刑事责任能力三个方面。  第五章刑事归责的要素为全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认为,所谓刑事归责要素是指在犯罪构成要素之外,决定犯罪人刑事责任大小状况的犯罪人人格方面的因素。刑事归责要素与定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都存在重要区别。借鉴德日刑法中的责任要素,在中国刑法学中,刑事归责要素应包括(1)刑事归责能力;(2)违法性认识(包括违法性认识错误);(3)期待可能性;(4)人身危险性;(5)犯罪人获得的社会评价五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刑事归责能力,是从刑事责任能力中剥离出来的,与犯罪行为能力相对的一个概念,可以界定为:行为人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并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后,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予以承担的能力。刑事归责能力的评价因素主要包括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缺陷三个方面。刑事归责要素之二为违法性认识。本文认为,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为一般性法规范所禁止的一种心理态度。违法性认识,实际上就是行为入主观方面对法规范的一种意识,从根本上说,也不失为犯罪人人格方面的一种状况,应当作为刑事归责的要素进行讨论。此外,本节还讨论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问题。刑事归责要素之三为期待可能性。文章在综述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后,将期待可能性定义为依据行为之际的现实情形,能够期待行为人不实施犯罪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在中国刑法学中应当作为刑事归责要素之一进行探讨。在刑事归责中适用期待可能性,应采具体行为人的判断标准。刑事归责要素之四为人身危险性。所谓人身危险性是指表征犯罪人再次实施同一类型犯罪可能性大小的人格方面一系列主观因素的总和。本文认为人身危险性是刑事归责的要素之一;对人身危险性,应当参照罪前;罪中;罪后等一系列因素进行评价。刑事归责要素之五为犯罪人获得的社会评价。犯罪人获得的社会评价可通过民愤一民怜;媒体报道;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友的态度等一系列因素征表出来。犯罪人获得的社会评价具有复杂性,需在刑事归责过程中慎重使用。  作为刑事归责论的全面总结和收揽,全文第六章最后建构刑事归责的体系。在比较德日刑法学、英美刑法学的基础上,文章认为,中国刑法学中的刑事归责体系,应当是一种三重结构。第一重结构,是解决刑事归责展开的前提,即在犯罪成立的基础上,有罪必然过渡到有责;第二重结构,则在存在刑事责任的前提下,解决国家是否必须追加犯罪人刑事责任的问题,即犯罪人是否可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第三重结构,则是在前两者筛选之后,国家决定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何根据刑事责任要素,分析判断并最终确定刑事责任轻重的问题。  三重结构依次递进,彼此相连,而在其中,各个刑事归责要素又分别根据其地位作用恰当地组合排布。在刑事归责体系建立后,文章探讨了中国刑法学体系的不足及如何通过刑事归责论的建立来完善中国刑法学体系。文章提出,刑事归责论建立后,归责就将成为与犯罪论中定罪、刑罚论中量刑地位完全平等,且前后相继的三个动态过程。刑事归责理论的建立,可以使中国刑法学体系过于直线性,层次性不足,价值评价不充分的缺陷得到很好的弥补。最后,本章简略描述了罪—责—刑的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完整样态。  在“第七章:刑事归责的应用”中,文章探讨刑事归责在实践中应用的问题。认为刑事归责的应用,有利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有利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同时,文章还通过具体案例,说明了如何运用刑事归责理论对实践中具体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析。并且,运用刑事归责论分析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可能得出(1)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但刑事责任可以免除;(2)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但刑事责任较小;(3)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但在罪行制约下,刑事责任较大三种不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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