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科学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在给人类带来丰富产品和多样化的选择时,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责任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产品责任法也伴随着这一过程形成和发展起来。产品责任法主要是确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给购买者、使用者及其它相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近年来两岸商业互动频繁、产品互通有无,可是就两岸现实情况而言,在政治背景不同的因素下,社会经济、产业制度、消费者意识等各方面的经验与需求遂有不同,所以两岸对于产品责任的立法制度必然亦存在一些差异,故而两岸产品责任法制的异同与完善与否,关系两岸消费者权益甚巨。
本文试比较研析两岸现行产品责任法制的异同与优劣缺失,期望能给两岸产品责任立法的健全提供一些思考与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份:
第一章,探讨两岸产品责任中产品的定义,大陆对产品的定义为用于销售且经过加工制造的动产,台湾地区的定义较广泛,无论有无经过加工制造,动产或是不动产都是产品。其次是产品缺陷的界定,对于产品缺陷的界定,大陆规定了产品瑕疵、产品缺陷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标准,而台湾地区则是规定产品不具备通常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为标准。
第二章,探讨两岸产品责任主体的种类,两岸均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为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其次是责任主体间的责任关系,当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应当承担的责任关系。
第三章,探讨两岸产品侵权行为责任的归责原则,两岸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分别规定了应承担无过失责任和过失责任原则。其次是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责任的追究必然涉及到免责事由,两岸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免责事由都予以规定,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两岸有关产品责任的民事损害赔偿要件、赔偿范围。产品责任既然是一种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就必然源于侵权责任理论的一些基础性原则,一般来说,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的存在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