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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对环境税开始征收,提出开征环境税以后,拟将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归属于作为地方财政,不在归属于中央。全文以税权划分原则以及环境分权理论为基石,根据我国目前排污费收入归属现状、财权事权划分理论,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格局等基本状况,并参照国外环境税收入归属划分的经验,分析提出:我国环境税收入的划分模式应该选择中央地方共享的归属模式,将其大部分税收收入划归地方政府所有该归属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由排污费改成环境税后,是根据,但是小部分可以中央地方共享,而不是全部归属于地方政府所有,因为对于污染范围较大且不能准确划分污染界限、征税对象不能确定的环境污染进行征收的环境税收入应该归属于中央政府或者共享,对能够清楚划分污染界限并可以根据属地原则那些不能移动的环境污染进行征收的环境税收入应税负平移原则,将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的进行整体转移。具体表现为:排污费的缴纳人仍然作为环保税的纳税人;并根据现行的排污费收费标准,收费项目、计费办法对环保税的税目、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进行系统的设置。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归属也继续根据现行排污的归属模式,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按照9:1的比例进行环境税收入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