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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发生有着其独特的社会背景,城市人口日益密集,高空设施日益增多,高空抛物侵权频繁出现。高空抛物侵权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事发多,后果严重,涉案主体众多,同类性质案件判决依据、判决结果大相径庭,这类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规定,这一规定弥补了现在法律的空白,为此类案件的解决提供了依据和准则。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有其不完善之处。该法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它并没有消除人们的质疑。所以我们应该认真探究和理解该法的内涵和主旨。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目前法院的做法和理论界的不同学说的分析,从寻求法理基础、法律原则根源的角度,采用比较分析、实例分析等方法以求理顺关系。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厘清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所谓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指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法律要求所有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给予补偿”的责任。第二部分,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与其他特殊侵权行为比较。第三部分,论述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第四部分,论述该责任性质为补偿责任,责任方式为按份责任及其免责条件。本文认为,理论上的统一是认识问题乃至解决问题的前提。例如在司法实践中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到底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这而问题仍然是各表各家。所以,只有当对高空抛物侵权理论上形成统一的认识后,才能解决目前各地司法裁判标准不一的现象。因此,本文的整体写作思路就是通过理顺基础理论问题的前提下,并以此作为标尺,通过最新案例、立法例来评析第87条的不足之处,以及提出完善建议,这就是本文的第五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