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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其创造性提出了“一裁终局”制度,以期分流法院案件,提高仲裁的效率。但由于“一裁终局”制度先天法理基础薄弱导致立法上的缺陷,在执法过程中由于裁审衔接存在问题,对法律的适用产生分歧,同时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使得“一裁终局”制度并没有实现其立法价值。 本文从我国“一裁终局”制度的实施现状出发,指出现行“一裁终局”制度存在的问题,从立法、执法以及对该制度的监督的层面分析现行制度缺陷的原因,进而试图通过借鉴域外劳动仲裁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先进经验,再结合本国国情,最终提出完善我国“一裁终局”制度的对策研究。目的在于让“一裁终局”制度能够提高仲裁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真正实现仲裁的终结,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创造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