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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是近年来市场上快速发展的新型金融工具,因兼有债性和股性,常被称为具有“债券之名、权益之实”,是一种混合型债权工具。近期以来,国内永续债陆续出现续期及利息递延支付事件,发行人未能如期兑付本息。以往国内相关研究主要聚焦于永续债发行效果、会计处理、发行定价等财会金融方面,但是就永续债潜在的相关法律风险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缺乏深入探讨研究,而后者对于维护永续券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权益无疑存在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章是关于永续债发展现状的介绍和续期及递延付息乱象背后的深层次剖析。首先介绍域外和我国永续债的发展历史及现状,域外永续债以商业银行永续债为主,而我国永续债主要以非金融企业永续债为主。同时,在我国,永续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券种,而是可延期或无固定偿还期限附带赎回权的各类债券统称。我国境内首支永续债是2013年武汉地铁推出的“13武汉地铁可续期债”,根据监管机构不同,永续债分为永续企业债、永续中期票据和永续债公司债,其中永续中票在发行数量和规模上占市场绝大多数。其次,对目前我国永续债市场上的续期及递延付息事件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对事件背后深层次原因进行了剖析,总结发现发行人主体资质恶化是其续期及递延付息的诱因。第二章重点分析永续债投资者依条款所面临的风险。在发行发行人主体资质恶化是续期及递延付息主要原因的前提下,进一步探究永续债发行人上述行为的来源依据,即分析永续债的特殊条款。因永续债的特殊条款,满足了会计上发行人将其计入权益工具的需要,但在法律性质上,永续债并不符合股权的定义,本质上属于合同之债,形式上符合债券要件。有介于此,基于私法自治和尊重合同意思的前提,永续债条款作为调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但是永续债的特殊条款未能完全做到投资者与发行人的权利义务对等,由此与普通债券相比,永续债投资者将面临特殊风险,一是投资者难以主张到期还本付息,二是投资者保护条款缺乏。第三章在依条款难以主张到期兑付本息的情况下,进一步分析永续债投资者欲合法退出所面临的障碍。在合同解除层面,尽管首例永续债合同解除案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借鉴作用,但该案具有个案的特殊性,不具有普遍推广适用的效用。首先,于投资者而言,永续债的合同目的是获取还本付息固定收益的经济利益,发行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必然导致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投资者不能单纯以此解除合同。其次,投资者如适用预期违约解除,将面临标准不明确及举证困难问题,需要证明发行人多项客观行为反映出主体资质恶化、偿债能力下降,以致达到无法偿还本息的程度。同时,投资者还需要催告发行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进而方能解除退出。在破产清算层面,永续债投资者无法证明自己债权已到期且无法受偿,不符合破产申请条件。因此,永续债持有人无法主动启动破产程序,只能等待其他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第四章是在基于全文的论证与分析的基础上,现有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相对不明确的背景下,投资者保护依然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针对永续债条款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在尊重永续债特征的前提下,合理增设限制性条款对永续债条款予以完善及优化;针对投资者退出障碍问题,积极探索司法路径,通过引入会计因素扩充司法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加强永续债的监管,从源头上做好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品质差的永续债流入市场。最终形成私法、司法、公法三个维度的永续债投资者保护制度,促进国内永续债市场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