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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提交情势是《罗马规约》第13条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启动机制之一。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是《罗马规约》谈判过程中争论的焦点,其中的安理会提交情势,由于涉及到联合国安理会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问题,更是引起广泛的争议。但是,规约赋予安理会提交情势权客观上有利于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因为,一方面安理会提交情势增强了国际刑事法院在国际罪行管辖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使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一定程度上扩张到了非缔约国。从现有的安理会提交情势的实践案例来看,不可否认,在安理会提交情势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安理会与国际刑事法院之间的关系存在一些理论与实践难题。依据安理会决议将非缔约国情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正当性根据何在?如何解决安理会提交情势与“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之间产生的冲突?此外,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也实质性地影响着国际刑事法院通过安理会提交情势获得管辖权。以及,在国际刑事法院通过安理会提交情势启动管辖权后,案件调查、起诉过程中如何能获得联合国成员国的积极配合也是理论与实践上需要面对的难题。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有效惩治国际罪行,应对切实保障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特别是在安理会提交情势启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情况下,应当在处理危机的多种选择中积极支持国际刑事法院充分发挥作用。处理好安理会与国际刑事法院之间的关系,在保证国际刑事法院独立性的同时,减少对其行使管辖权的限制。此外,在安理会提交情势的情况下,还应当促进联合国各成员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案件调查及起诉给予配合。基于《联合国宪章》权力,安理会决议对联合国所有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这就是联合国各成员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行使之配合义务的来源。我国虽然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但是,我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在安理会提交情势启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过程中必然与其产生联系。在现有的安理会提交情势的实践案例中,我国基于多方面的考虑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我国应当尽早明确对待国际刑事法院及其对国际罪行管辖问题上的态度,积极推行我国在处理该类问题上的立场。应当在安理会提交情势过程中,积极促成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罪行的管辖,体现我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上的决心以及形象。同时,我国应当为在适当的时间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进行充分的准备,这包括人员储备、理论研究、立法衔接等诸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