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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题是作为现代性现象的自由主义。自由主义作为现代性基本现象,所涉及的内容极其广泛,包括宗教、文化、政治、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此相应,自由主义也表现为宗教信仰自由、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
马丁·路德开启的宗教改革将信仰的问题由外部的繁琐仪式转变为内在的自我确信的问题。与此同时也引起了复杂的宗教争端,在神圣利益和世俗利益的共同驱使下,人们由宗教偏执走向宗教迫害直至宗教战争。不过,也正是由于宗教迫害和宗教战争的残酷使人们开始了关于宗教宽容和宗教自由的思考。
关于宗教自由的问题在基督教内部提出了两种形式的论证。一是区分了宗教真理和宗教真理的实现形式,指出宗教真理是普遍的,但起实现形式是多样的,不同的宗教主张只不过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真理的表述;另一种是怀疑主义,其核心在于强调人的理性无力认识上帝的神秘意志,从而在认识论排除了任何宗教迫害的合理性。
与宗教自由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人民反抗宗教压迫的权利问题,特别是武力反抗世俗权威所进行的宗教迫害问题。由于圣保罗的权威论述,即统治的权力来源于上帝的意志,使得反抗的合法性成了一个难题。关于这一问题,人们提出了三种为反抗辩护的理由:立宪主义、私法反抗理论和圣约传统。立宪主义认为上帝不仅将权力授予统治个人,也授予了他的行政官员,因此分享统治权的行政官员完全有资格以上帝的名义进行反抗;私法反抗理论的理论根据是一个超越其权限的官员不再是一个官员,而宗教事务是超出了世俗统治者的权限的,对于一个私人,人们当然有权反抗;按圣约思想,上帝既和统治者也和他的官员们订下了神圣的契约,让他们维护神的教会、遵循神的律法,如果统治者违背了神的意志,其他的官员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起来反抗。
以神圣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自由主义思想在后来的发展中都获得了世俗形式的表现。经济自由主义展现了现代自由主义的另一个侧面。文中从三个方面探讨了经济自由主义。1.是经济自由主义的前提--财产权利。对于财产权利的论证根据的是生命权利,生命的自我保存离不开必备的手段即财产。因此,任何法律和权威都不能随意限制和剥夺个人的财产。甚至有论者认为财产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也就是先于人为的法律和国家而存在的权利。国家和法律正是保护财产权利的手段。2.以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允许每个人在自由的市场中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充分竞争以满足自己的自利之心是社会繁荣的根本。因此,应该废除妨碍市场机制的各种封建特权和重商主义的经济政策,让市场机制自发地调节经济的运行。3.探讨了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哈耶克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特色在于从认识论的角度对经济自由主义进行了论证。哈耶克直接批判的对象是国家干预和管理经济生活过程。在哈耶克看来,由于经济事实的多样性和经济信息的主观性,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法掌握所有事实和信息的总体,因此,想凌驾于社会之上干预经济生活过程在认识论上是不可能的。
宗教自由和经济自由必须要落实为政治自由才是有保障的自由。政治自由主义是从以下几个方面逐层展开的:1.政治自由主义强调个人为了他的自我保存,应当享有一些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力不得侵犯这些基本权利,并且要保护它们的实现。2.国家是人为的构造物,国家权力的根据在于人们自然权力的让渡。3.为了保证国家权力不至于成为奴役的人民的工具,必须保持公民社会的自主性,这需要大众民主制的存在与实行。4.由于科层制在现代社会的扩张,大众民主制走向了它的反面。一方面,选举市场上的竞争并不影响科层化的政治体制成为一个自我追逐的权力体系;另一方面,民主的卡理斯玛化使大众意志的裁决过程转变为卡理斯玛权威征召追随者的过程。
在上述自由主义的三种表现形式中,存在着一个共同的因素,这就是反思性唯我主义。上述自由的形式都是从一个自身反思的唯我主义出发的,以孤独的主体作为最终的基础。但也正因为如此,才在个体之外形成了客观的社会体系或神秘的统治者,这是现代自由主义的悖谬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