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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但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充分、及时地公开披露风险信息有利于市场参与者作出理性决策,从而达到对商业银行风险行为的约束作用。2008年的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之一就是风险信息披露滞后于风险管理创新的步伐,凸显了风险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但就我国商业银行而言,风险信息披露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尽管监管部门已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了相关信息披露规范,但仍存在差距。这显然不利于其抵御金融风险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在此背景下,本文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展开研究,分六章论述:第一章绪论部分从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及研究内容方法与创新之处两节内容来进行论述。第二章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的文献综述,在概述现阶段商业银行风险的概念和类别的基础上,对已有的关于风险信息披露和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的研究文献进行评述以了解研究现状。第三章介绍了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两个理论,即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市场约束理论。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基于市场约束理论,商业银行应及时披露风险信息,并且监管部门制定一套风险信息披露标准是强化市场约束的有力手段。第四章是对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规范的整理和比较。通过分别梳理国际监管部门和国内监管部门关于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的规范,总结国内外规范在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内容、形式和位置上的要求,以达到借鉴国际经验促进国内规范发展的目的。这章得到的结论是尽管我国与国际水平差距越来越小,但相比国际监管部门已制定了单独的风险信息披露规范,并重视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实践对规范的反馈作用和监管合作而言,我国监管部门正欠缺这些。第五章是对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实践的考察。在上一章梳理了国内规范的基础上,设计了我国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的标准以及风险信息合规披露指数和自愿披露比率两个指标,分别考察商业银行对风险信息披露规范的执行力度以及自愿披露水平。通过评分法对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16家上市商业银行2010年年度报告中风险信息两项指数和披露内容、形式及位置三方面的披露情况进行分析后,得到我国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基本满足法规的要求,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自愿披露不足,披露程度不深和对不同法规执行力度不一的情况,即部分法规的约束力有限。第六章是总结部分。针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在规范和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自身和社会中介角度分别提出完善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