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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新事物不断出现,人类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近年来,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日益剧增,其中游戏玩家李宏晨诉游戏运营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案,被称为“中国虚拟财产第一案”。此后,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开始走入人们的视野,由此拉开了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研究的序幕。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也存在多种学说。这为实务中处理相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带来了困难。在众多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中,夫妻离婚分割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最为复杂。相比于在理论上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探讨,笔者认为在实务中寻求一个公平、公正、合法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更为重要。因此,本文将从网络用户的角度,主要针对实务中夫妻离婚分割网络虚拟财产案件面临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探寻出解决问题的方式。在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狭义概念与广义概念进行阐释,并将网络虚拟财产与虚拟财产两者予以区分;然后,笔者归纳出网络虚拟财产多个方面的特征;最后,笔者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予以阐释并评析其不足之处,这些学说均不能有效地结合我国当前的法律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因此不宜采纳现有相关学术观点。在第二部分,笔者以探寻一个处理纠纷的方式为目的,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再探讨,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法理论上的信息类无形财产,网络用户对其享有使用权,应当受到民法保护。在第三部分,笔者通过理论分析及现有司法案例,确定了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离婚时可以对其进行分割,肯定了婚姻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调整;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同时,笔者归纳出当前实务中夫妻离婚分割共有网络虚拟财产面临的一些问题。在第四部分,针对出当前实务中夫妻离婚分割共有网络虚拟财产面临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在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性质无法明确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进行分割来确认对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然后,笔者结合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的规定,探寻出认定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方法。同时,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方式应当遵循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因此,在确定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时候,应当结合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对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在第五部分,笔者进一步探寻出通过竞价取得或者网络司法拍卖两种分割共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离婚分割共有网络虚拟财产面临的一些问题。